国务院台办6月21日举行专题发布会,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马岩,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厅副厅长张庆彬,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孙萍,司法部律师工作局局长田昕,解读《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重点条文。
马岩表示,一段时间以来,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大肆进行“台独”分裂活动,严重危害台海和平稳定,严重损害两岸同胞共同利益和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对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台独”顽固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必然要求,也是捍卫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应有举措。《意见》从“严密法网”“严格追责”“严厉惩处”三方面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立场,同时坚持罚当其罪,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
张庆彬表示,涉“独”言行恶劣、谋“独”活动猖獗的顽固分子,不管其身在何处,都难逃国家法律的惩处。执迷不悟、冥顽不化的“台独”顽固分子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只要实施了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我们都决不容忍、决不姑息,必将一追到底,依法严惩。
孙萍表示,《意见》为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实施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行为的“台独”顽固分子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在准确认定犯罪、正确适用程序等方面,提供了更精准的指导。对“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案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首要分子”及“罪行重大”的要重点打击、依法严惩。“台独”顽固分子的分裂行为一天不停止,法律追责的利剑就会始终高悬。
田昕介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台独”顽固分子涉嫌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等犯罪,在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享有辩护权等诉讼权利。《意见》相关规定体现了打击震慑犯罪和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统一。
国务院台办发言人陈斌华指出,运用刑事司法手段惩处分裂国家犯罪分子、维护国家核心利益,是世界各国通行做法。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合情合理合法。《意见》从标题到正文都清晰指明,刑事惩治措施是针对极少数涉“独”言行恶劣、谋“独”活动猖獗的顽固分子及其实施的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不涉及广大台湾同胞。
他表示,“台独”是导致台湾兵凶战危、民众利益受损的最大祸源。只有依法严惩“台独”分裂犯罪,台湾同胞才能安享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红利,才能过上和平安宁的好日子。奉劝“台独”顽固分子尽早认清形势,赶紧悬崖勒马,尽快痛改前非。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了《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请您简要介绍《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制定《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网络生态建设,强调“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反对网络暴力行为”。二是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全国两会期间,多名代表委员强烈呼吁加快出台反网络暴力针对性立法,关于整治网络暴力的建议提案获得人民群众广泛响应。三是着力提升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效能。在《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先后出台并作出相关制度设计的基础上,《规定》进一步建立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制度体系,有力提升治理效能。
二、问:《规定》所称网络暴力信息是指什么?
答:《规定》所称网络暴力信息,是指通过网络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的,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以及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内容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三、问:《规定》明确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原则是什么?
答:《规定》明确,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坚持源头防范、防控结合、标本兼治、协同共治的原则。
四、问:《规定》对网络暴力信息预防预警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规定》对网络暴力信息预防预警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下细化网络暴力信息分类标准规则,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特征库和典型案例样本库,加强对网络暴力信息的识别监测。二是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预警模型,综合事件类别、针对主体、参与人数、信息内容、发布频次、环节场景、举报投诉等因素,及时发现预警网络暴力信息风险。三是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存在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用户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并对异常账号及时采取真实身份信息动态核验、弹窗提示、违规警示、限制流量等措施;发现相关信息内容浏览、搜索、评论、举报量显著增长等情形的,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四是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账号信用管理体系,将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违规情形记入用户信用记录,依法依约降低账号信用等级或者列入黑名单,并据以限制账号功能或者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五、问:《规定》对网络暴力信息处置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规定》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涉网络暴力违法信息的,或者在其服务的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发现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线索,依法配合开展侦查、调查和处置等工作。
六、问:《规定》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规定》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公益宣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片面报道等方式采编发布、转载涉网络暴力新闻信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实行先审后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采编发布、转载涉网络暴力新闻信息不真实或者不公正的,应当立即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七、问:针对群众普遍关心的用户权益保护问题,《规定》明确了哪些要求?
答:《规定》明确了网络暴力信息治理中的用户权益保护要求。一是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防护功能。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便利用户设置屏蔽陌生用户或者特定用户、本人发布信息可见范围、禁止转载或者评论本人发布信息等网络暴力信息防护选项。二是完善私信规则。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便利用户设置仅接收好友私信或者拒绝接收所有私信等网络暴力信息防护选项,鼓励提供智能屏蔽私信或者自定义私信屏蔽词等功能。三是告知用户采取防护措施。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面临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及时通过显著方式提示用户,告知用户可以采取的防护措施。四是及时保存证据。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处置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及时保存信息内容、浏览评论转发数量等数据;应当向用户提供网络暴力信息快捷取证等功能,依法依约为用户维权提供便利。五是及时受理处理投诉、举报。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服务显著位置设置专门的网络暴力信息快捷投诉、举报入口,公布处理流程,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应当优先处理涉未成年人网络暴力信息的投诉、举报,发现涉及侵害未成年人用户合法权益的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及时采取措施,提供相应保护救助服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八、问:《规定》对部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规定》明确,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法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取证调证、案件督办等工作机制,协同治理网络暴力信息。公安机关对于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移送的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侦查、调查。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周光权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一份非常必要、意义重大的执法司法规范性文件。《意见》对2013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做了全面完善,体现了问题导向、系统思维和综合治理的理念,贯彻了严格依法办案、宽严相济的执法司法政策理念,操作性强,有利于解决实践中的主要难题和突出问题,能够对未来一个时期醉驾案件办理工作提供有效指导,对完善我国醉驾治理体系有重要意义。
一、规范统一执法司法标准。《意见》统一和规范了立案、起诉、缓刑、罚金刑、行政处罚等标准,有利于解决各地执法司法政策标准尺度不统一、案件处理不均衡的问题。《意见》按照“血液酒精含量+情节”的模式确定入罪标准,更加科学、合理。《意见》坚持了刑事一体化思路,坚持犯罪构成要件的观念,进一步明确“道路”“机动车”等醉酒危险驾驶构成要件要素的认定,要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保持一致。《意见》规定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迫不得已驾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不负刑事责任;对虽不能阻却违法,但期待可能性较低,或具有其他可宽恕情形的行为,在处罚上应依法从宽。《意见》强调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抽象危险要实质化判断,以与该罪危害公共安全的本质特征相一致,对于醉酒程度较高,或者具有从重处理情节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则更加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也体现了执法司法机关严格司法、为民司法的精神,这样的执法司法理念应该得到人民群众的高度认可。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12条第2款关于刑法溯及力的精神,为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效力,《意见》确定的入罪标准仅适用于在办未决和新发案件,已决案件应当维持不变。
二、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适用于包括醉驾案件在内的所有犯罪案件。危险驾驶罪是我国刑法中的轻罪,最高刑期为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意见》按照“酒后危险驾驶行为+醉酒程度+有无从重情节”的模式确定从宽和从严的具体标准,能够做到宽严有序、宽严适度、罚当其罪,有助于持续推动全社会形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良好氛围。如《意见》设置了十五种从重处理情节,表明司法机关对严重醉驾行为毫不手软的态度;还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十种情形,突出对发生实际损害后果、醉驾行为危险性大以及行为人主观恶性大等案件的从严处理,避免有的犯罪人心存侥幸。《意见》强调醉驾的刑罚治理不仅要关注危险驾驶罪,还要注重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更严重犯罪的适用,对醉驾同时构成其他更严重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意见》规定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追诉,这是给予行为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是对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小的醉驾行为人的从宽处理,能有效减少社会对立面。《意见》同时规定了自首、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从宽处理情节,明确综合行为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行驶情况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属于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
三、坚持综合施策和体系化治理。《意见》突出严密醉驾治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法网和规则体系,强调公安机关依法从严查处醉驾,司法机关严格、平等适用法律,强化刑罚的一般预防效果。《意见》对从严追究情节严重的醉驾行为、从严从快把握办案节奏、从严强化行刑衔接等方面予以明确,确保治理醉驾更严、更实,司法资源的投入更加有效,集中力量惩处对公共安全形成严重威胁的醉驾行为。《意见》明确对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行为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给予吊销驾照、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以避免形成处罚漏洞。《意见》新增对血液酒精含量鉴定过程录音录像的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在30日内完成侦、诉、审工作,切实提高司法效率;醉驾案件侦查取证、起诉审判更加规范、更加严格。《意见》还从普法宣传、协同治理、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等方面提出了综合治理的举措,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酒后驾驶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有利于推动形成和谐、良好的社会氛围,全面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梁根林
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规定为危险驾驶罪以来,醉驾入刑的治理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实效。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人民群众对良法善治、个案正义的期望值不断提高。为了应对这一新形势、新变化,“两高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进一步规范统一了依法惩治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司法标准,建立了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为当下日益增多的轻罪案件综合治理提供了可以参考的模版,必将为推进我国轻罪治理现代化发挥重要引领作用。
一、坚持罪刑法定与罪责刑相适应,依法认定和惩治醉驾犯罪。《意见》根据刑法第3条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和第13条的规定,综合考量血液酒精含量与醉驾行为情节,严格依法界定了刑法第133条之一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醉酒”“道路”“机动车”等构成要件要素,规范统一了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法律适用标准。根据《意见》第4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驾,公安机关应当决定是否立案。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对于醉驾是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当在依照《意见》认定具备“醉酒”“道路”“机动车”构成要件要素的基础上,根据第10条和第12条第1款予以审查判断。具备第12条第1款规定的5种情形,且不具有第10条规定的从重处理情形的,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具有第12条第1款规定的5种情形之一,同时具有第10条规定的从重处理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危险驾驶罪。这种结合刑法总则规定与分则具体构成要件要素共同认定醉驾犯罪的思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依法认定犯罪的精神。
二、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兼顾事理、法理与情理,实现三个效果统一。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意见》在醉驾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将这一政策要求一以贯之地加以执行,做到了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意见》第10条在总结执法司法实践经验、提炼司法裁判规则的基础上,详细列举了常见多发、从重处理的15种醉驾情形。这一规定适用于是否立案,是否起诉、是否定罪、免刑、宣告缓刑以及如何具体裁量刑罚。第14条进一步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10种情节恶劣的醉驾情形。第16条则要求,如果醉驾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成立想象竞合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等犯罪的,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这些规定体现了办理醉驾案件当严则严、罚当其罪的刑事政策要求。
《意见》第11条列举了应当从宽处理的5种醉驾情形,第12条、第13条与第14条依次规定了醉驾情节显著轻微、紧急避险不定罪、醉驾情节轻微不起诉以及醉驾情节较轻宣告缓刑的条件。比如明确了急救送医等紧急情况醉驾可以适用紧急避险予以出罪,短距离挪车、交接车辆且无从重情节,亦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这些规定兼顾了事理、法理与情理,体现了办理醉驾案件该宽则宽的刑事政策要求,彰显了依法入罪、合理出罪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有助于克服机械执法和教条司法思维,缩小定罪打击面,消除刑罚副作用,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坚持惩治和预防相结合、治罪与治理并重,推动轻罪治理现代化。作为当今世界最安全的国家之一,我国社会治安总体良好,同时犯罪态势和犯罪结构正在经历重大变化,以自然犯为主体的重罪案件数量和占比不断下降,以法定犯为主体的轻罪案件数量和占比大幅上升。如何针对轻罪案件的不法属性、危害程度、发案规律和治理需求,建立健全轻罪治理机制,实现轻罪治理体系和治理方式的现代化,是我国当下及今后一段时间面临的新挑战。《意见》回应这一时代挑战,提出了惩治和预防相结合的总体要求,建立了相应的行刑衔接、案件快速办理与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机制。《意见》第19条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适用非刑罚处理措施。第20条运用“举轻以明重”解释法则,认定“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无论醉驾是否构成犯罪,公安机关都应依法吊销行为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对于未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违法行为人,还应根据道交法关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规定,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这一规定明确了凡醉驾必处罚的原则,确认了未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实现了办理醉驾案件的行刑衔接。
《意见》在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权利、确保办案质量的基础上,建构了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明确了醉驾案件的证据收集要求,对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条件、诉讼时限、强制措施、社会调查评估、文书制作、案卷与法律文书的流转、送达等,作出了具体安排,为办理醉驾案件开辟了快速通道,必将大大促进醉驾案件办理全流程提质增效。《意见》有关普法宣传、协同治理、教育改造的综合治理举措,有利于克服“就案办案”的惯性思维,真正体现了惩治与预防相结合、治罪与治理并重的轻罪治理现代化要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陈卫东
醉酒危险驾驶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危险驾驶是我国法定刑最轻的犯罪,近年来发案量稳居榜首。与发生危害后果后因被控告、举报或被办案机关发现而案发不同,大部分醉驾案件是在未发生危害后果的情况下被公安机关通过路查等方式主动查处的,事实相对简单,证据容易收集,定案的主要根据是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在此类案件办理程序上理应与其他犯罪有所区别。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完善了醉驾案件办理程序,同时有不少探索创新,对于高质效办理醉驾案件乃至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意见》规范了醉驾案件证据收集要求,完善了证据采信规则。考虑到醉驾案件属于微罪,相对简单且主要依靠血检等客观证据定案,《意见》在证据收集部分,按照一般应当收集的证据和确有必要收集的证据,细化、规范了醉驾案件证据收集要求。如犯罪嫌疑人是否饮酒、驾驶机动车没有争议的,就无需收集同车人员、共同饮酒人员等人证言。《意见》将实践中常见的血液样本提取、封装、保管不规范,未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送检、出具鉴定意见等情况下获取的证据界定为瑕疵证据,适用瑕疵证据可补正的原则,对不能补正或者合理解释才将相关证据予以排除。这一规定既符合证据法的原理,也非常实事求是,能够避免因为一些轻微瑕疵而机械地排除定案关键证据,进而放纵犯罪的情况发生,有利于公正办理醉驾案件。
二、《意见》完善了醉驾案件办理程序,优化了执法司法资源配置。醉驾案件中,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意见》在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权利、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快速办理机制,实现了简案快办。《意见》规定公检法机关一般应当在立案侦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侦诉审工作。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审查起诉和审理期限一般为10天。《意见》规定的30日的总办案期限,包括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限,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不冲突,也避免了因为过分压缩办案时限,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这样规定兼顾了公正与效率。要确保快速办理机制落地,有必要配套简化办案流程和文书。《意见》规定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取保候审期限尚未届满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受案机关可以不再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意见》规定对拟判处缓刑的人员一般不再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由于大部分醉驾群体人身危险性相对较低,进行调查评估的必要性确实不大,《意见》的这一规定安排是符合实际的。《意见》还吸收了一些地方探索,允许采用表格式、清单式法律文书办理醉驾案件。上述程序设计是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基本原则基础上,主动探索创新,有助于完善轻罪案件办理程序,实现繁简分流,推动建立多层次的刑事诉讼程序体系。
三、《意见》创新设置了公益服务考察机制,有利于提升案件处理效果。近年来,不少地方办案机关在处理轻微犯罪过程中,通过自愿公益服务、公益补偿等方式修复被损害的法益或者考察行为人的认罪悔罪、认错悔过表现,这种处理更加人性化,符合现代恢复性司法理念,有助于减少对刑罚的片面依赖,有助于强化特殊预防效果。《意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情节轻微的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对于这部分醉驾行为人,法律给了当事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再将行为人自愿接受安全驾驶教育、从事交通志愿服务、社区公益服务等情况作为作出上述相关处理的考量因素,有助于强化对被从宽处理人员的教育引导,防范行为人再次醉驾,一举多得、值得肯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与110报警服务台高效对接联动的意见
国办发〔202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一些地区推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与110报警服务台(以下简称110)建立非警务警情分流联动机制,在提升协同联动处置效率、缓解非警务警情占用警力资源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同时,实践中仍存在12345与110职责边界不清晰、联动机制不健全、数据共享不充分、信息化支撑不到位等问题,12345与110对接联动工作效率不高,非警务警情占用警力资源情况仍较为普遍。为推动12345与110高效对接联动,科学合理分流非警务求助、快速有效处置突发警情,进一步提升协同服务效能,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系统观念,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强12345与110能力建设,以对接联动机制顺畅运行为目标,以分流联动事项高效办理为重点,以平台数据智能应用为支撑,加快建立职责明晰、优势互补、科技支撑、高效便捷的12345与110高效对接联动机制,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2022年底前,各地区基本建成12345与110高效对接联动机制,形成12345推动部门协同高效履职、及时解决涉及政府管理和服务的非紧急诉求,110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处置紧急危难警情、更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格局。2023年底前,全面实现12345与110平台互联互通、相关数据资源共享,不断提升对接联动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
二、推动高效对接联动
(一)明确职责边界。
12345是地方人民政府受理企业和群众对政府管理和服务的非紧急诉求的便民热线平台,受理范围为:企业和群众关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咨询、非紧急求助、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等。
110是公安机关受理处置企业和群众报警、紧急求助和警务投诉的报警服务平台,受理范围为:刑事类警情、治安类警情、道路交通类警情、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公共设施险情、灾害事故以及其他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等需要公安机关参与处置的紧急求助;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正在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的投诉。
(二)建立健全对接联动机制。
1. 建立健全转办机制。各地区12345或者110通过电话接到明确属于对方受理范围内的事项,以一键转接方式及时转交对方受理。责任单位不明确或者职责交叉的,可以通过三方通话(诉求方、12345、110)方式了解具体诉求后,由12345与110协商确定受理平台,对协商后仍无法确定的,由首先接到企业和群众诉求的平台先行受理,如存在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由110及时派警先行处置。12345或者110通过互联网渠道接到明确属于对方受理范围内的事项,可在线转交对方受理。对明确不属于12345与110受理范围的事项,话务人员要做好合理引导和解释工作。
2. 建立健全日常联动机制。各地区110接到可能引发违法犯罪特别是暴力事件、个人极端事件的矛盾纠纷时,第一时间派警处置,属于12345受理范围的转交12345,12345及时将诉求事项转至属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开展联合调处,推动矛盾隐患源头化解。12345接到影响社会稳定的线索,第一时间转交110处置,12345工单承办单位发现矛盾纠纷激化、事态难以控制或者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联动110派警处置。
3. 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各地区12345、110都要建立与119、120、122等紧急热线和水电气热等公共事业服务热线的应急联动机制,确保一旦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能够快速响应、高效处置,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及时、专业、高效的紧急救助服务。同时,要建立健全12345与110应急联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联动方案,话务座席严重不足时由上级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统筹协调其他地区远程话务座席给予支持。
4. 建立健全会商交流机制。各地区要建立健全12345与110会商机制,对职责边界不清、存在管辖争议的高频诉求事项,及时召集相关职能部门研究会商,逐一厘清职责权限、明确管辖主体、制定处置规范,确保企业和群众诉求有人管、管得好。同时,建立健全12345与110定期交流机制,通报工作运行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对接联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互派工作人员进驻对方平台,切实提升对接联动工作效能。
(三)强化系统支撑和数据共享应用。
1. 推动平台融合互通。各地区要科学规划设计,有效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力度,加快12345与110平台对接联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一体化联动工作平台。12345与110平台要按照统一的组织机构和行政区划代码,规范工单和警单标准、受理反馈项目等数据格式,梳理整合平台融合互通的建设需求和业务流程,实现信息数据互联互通、工单警单双向流转、受理反馈闭环运行、对接事项跟踪督办和智能监管。
2. 加强数据共享应用。对各地区12345与110双向分流联动事项相关数据,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统一开放数据或者服务接口、共建中间数据库等方式共享,做到可查、可看、可追溯、可批量应用。最大限度挖掘数据价值,综合应用数据分析成果,常态化开展政务服务诉求和警情数据融合研判,有效排查民意热点、风险隐患、矛盾问题,为部门履职、效能监管和科学决策提供支撑。
三、加强能力建设
(一)提升12345接办质效。
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大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力度,对按照双号并行、设分中心形式已经完成归并但仍保留话务座席的热线号码,不具备“7×24小时”人工服务能力或者人工接通率低于60%的,将话务座席并入12345统一管理,可以保留号码。加强对12345工单承办单位办理工作的督查考核,及时公开办理情况,不断提高响应率、问题解决率和满意度,确保企业和群众诉求事项办得成、办得快、办得好。结合各地实际,配足话务座席,切实提高热线接通率。加强热线知识库建设,协调相关部门对高频问题动态制定“一问一答”口径,提高解答准确性和效率。积极推行“即问即答”、“接诉即办”、“工单直转办理一线”等工作方式,强化值班值守,缩短办理时限。
各地区要加强12345平台与部门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实时全量共享。12345定期汇总企业和群众高频咨询类问题,督促相关部门主动发布信息。强化科技赋能,进一步加强12345平台和网上12345能力建设,开发智能推荐、语音自动转写、自助派单功能。加强智能化客服系统建设,遇突发情况话务量激增、人工服务无法有效满足企业和群众需求时,智能化客服系统要能对高频问题进行自动解答,并引导企业和群众通过网上12345咨询反映情况。注重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服务科学决策和促进社会治理水平提高,进一步提升企业和群众体验。
(二)提升110接处警工作效能。
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本地区110接警量,科学合理设置接警座席,配齐配强接警人员和指挥调度民警,强化设备和系统保障,确保110“生命线”全天候畅通,并拓宽互联网报警渠道,满足企业和群众需求。建立各警种和实战单位与110接处警工作相衔接的快速响应机制,加强对一线处警工作的数据赋能和后台支撑,积极探索推行预防警务,有效提升接处警工作效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12345与110对接联动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负责统筹协调12345与110对接联动工作,加强对各地区对接联动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分别负责建立完善12345、110评估指标体系,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常态化评估评价,以规范有效的考核评估促进各地区12345、110不断提高服务效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督考核,健全问责机制,各地区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具体负责12345与110高效对接联动的实施工作,制定政策措施,细化分流转办具体规则和事项清单,确保对接联动工作落地见效。
(二)加强支持保障。各地区要加大对12345与110对接联动工作、系统建设、人员培训等的财政保障力度。组织开展12345与110业务培训,持续提升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落实好对一线人员的政策保障、权益保护等措施,对表现突出或者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新闻媒体等,广泛宣传12345与110的工作职责、受理范围等,引导企业和群众正确使用12345与110。同时,加强经验做法总结和复制推广,巩固和拓展12345与110对接联动工作成果。对恶意骚扰12345与110等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和曝光力度。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4月23日
3月5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新华社记者 丁林 摄
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过去一年我国交出一份人民满意、世界瞩目、可以载入史册的答卷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过去一年,在新中国历史上极不平凡。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世界经济深度衰退等多重严重冲击,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顽强拼搏,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在全球主要经济体中唯一实现经济正增长,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成就,交出一份人民满意、世界瞩目、可以载入史册的答卷。全年发展主要目标任务较好完成,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又取得新的重大进展。
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回顾抗疫历程:最大限度保护了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在艰辛的抗疫历程中,党中央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指挥、亲自部署,各方面持续努力,不断巩固防控成果。我们针对疫情形势变化,及时调整防控策略,健全常态化防控机制,有效处置局部地区聚集性疫情,最大限度保护了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创造必要条件。
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介绍,去年围绕市场主体的急需制定和实施宏观政策,稳住了经济基本盘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介绍,去年围绕市场主体的急需制定和实施宏观政策,稳住了经济基本盘。
面对历史罕见的冲击,我们在“六稳”工作基础上,明确提出“六保”任务,特别是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以保促稳、稳中求进。立足国情实际,既及时果断又保持定力,坚持不搞“大水漫灌”,科学把握规模性政策的平衡点。注重用改革和创新办法,助企纾困和激发活力并举,帮助受冲击最直接且量大面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难关。实施阶段性大规模减税降费,与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全年为市场主体减负超过2.6万亿元,其中减免社保费1.7万亿元。创新宏观政策实施方式,对新增2万亿元中央财政资金建立直达机制,省级财政加大资金下沉力度,共同为市县基层落实惠企利民政策及时补充财力。支持银行定向增加贷款并降低利率水平,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长50%以上,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1.5万亿元。对大企业复工复产加强“点对点”服务。经过艰苦努力,我们率先实现复工复产,经济恢复好于预期,全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2.3%,宏观调控积累了新的经验,以合理代价取得较大成效。
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介绍,去年优先稳就业保民生,人民生活得到切实保障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介绍,去年优先稳就业保民生,人民生活得到切实保障。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保市场主体也是为稳就业保民生。各地加大稳岗扩岗激励力度,企业和员工共同克服困难。多渠道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带动就业。新增市场主体恢复快速增长,创造了大量就业岗位。城镇新增就业1186万人,年末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降到5.2%。作为最大发展中国家,在巨大冲击下能够保持就业大局稳定,尤为难能可贵。加强生活必需品保供稳价,居民消费价格上涨2.5%。线上办公、网络购物、无接触配送等广泛开展。大幅度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对因疫情遇困群众及时给予救助,新纳入低保、特困供养近600万人,实施临时救助超过800万人次。抵御严重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全力应急抢险救援,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基本生活。
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介绍,去年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主要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介绍,去年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主要目标任务如期完成。较大幅度增加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对工作难度大的贫困县和贫困村挂牌督战,精准落实各项帮扶措施。优先支持贫困劳动力稳岗就业,帮助返乡贫困劳动力再就业,努力稳住务工收入。加大产业扶贫力度,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加强易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和帮扶。年初剩余的551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52个贫困县全部摘帽。继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完成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长江、黄河、海岸带等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深入实施,生态建设得到加强。稳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及时处置一批重大金融风险隐患。
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介绍,去年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开放,发展活力和内生动力进一步增强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介绍,去年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开放,发展活力和内生动力进一步增强。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出台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扎实推进农业农村、社会事业等领域改革。共建“一带一路”稳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等重大举措陆续推出。成功举办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签署。完成中欧投资协定谈判。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对外贸易和利用外资保持增长。
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介绍,去年大力促进科技创新,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加快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介绍,去年大力促进科技创新,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加快。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成功组建首批国家实验室。“天问一号”、“嫦娥五号”、“奋斗者”号等突破性成果不断涌现。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推广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相关举措。推动产业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战略性新兴产业保持快速发展势头。
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介绍,去年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城乡区域发展格局不断优化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介绍,去年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城乡区域发展格局不断优化。加大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力度,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粮食实现增产,生猪产能加快恢复,乡村建设稳步展开,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明显。推进煤电油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健全区域协调发展体制机制,在实施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方面出台一批新举措。
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介绍,去年加强依法行政和社会建设,社会保持和谐稳定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介绍,去年加强依法行政和社会建设,社会保持和谐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议案9件,制定修订行政法规37部。广泛开展线上教学,秋季学期实现全面复学,1000多万高中毕业生顺利完成高考。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实现高职院校扩招100万人目标。加大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力度。提升大规模核酸检测能力,新冠肺炎患者治疗费用全部由国家承担。保障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实现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完善城乡基层治理。扎实做好信访工作。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开展国务院大督查。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国家脱贫攻坚普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严格食品药品疫苗监管。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持续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