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及过程
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家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部署。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在州委、州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州自然资源局完成了《临夏回族自治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工作。在编制过程中,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多次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充分用好近年来规划改革中已有的工作基础和阶段成果,通过了规划草案公示、专家论证、意见征求、合法性审查、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审定等规定的法定程序。2024年3月2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临夏回族自治州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6月6日《规划》由州人民政府正式印发。
二、目标任务
《规划》期限为2021-2035年,分为:近期目标至2025年、远期目标至2035年、展望目标至2050年三个阶段。至2025年,区域协同发展不断取得新进展,临夏州成为兰西城市群重要节点城市融入兰白都市圈,成为甘青两省联系的重要枢纽。城镇体系不断优化,临夏市县一体化、同城化取得重要进展,县城和重点城镇、特色城镇协调发展,城镇化发展质量稳步提升。乡村振兴全面推进,人居环境质量得到显著改善。特色产业体系有效构建,多元立体交通网络初步形成,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进一步改善,承载和辐射带动能力明显提升。至2035年,临夏州全面融入兰白都市圈,建成地区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生态、农业、城镇三生空间(生态、生产、生活)相得益彰,城镇体系更加完善,城镇布局和形态基本稳定,城镇功能更加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产业空间布局更加合理,产业支撑能力进一步增强;乡村全面发展,基础设施和生活配套完善,人居环境优美宜人。生态文明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建成生态宜居、四通八达的幸福临夏。至2050年,临夏州全面建成生态良好、宜居宜业、高质量发展的 “幸福临夏”,成为国内国际具有影响力的民族特色产业基地、丝绸之路上民族特色旅游度假基地,实现生态美、环境优、产业兴、百姓富。
三、主要内容
《规划》由临夏州规划基础、目标与战略、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等10个章节构成。通过对我州发展基础与机遇挑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进行评估评价,明确全州的总体定位、发展目标、提出规划战略,有效衔接各类专项规划空间发展和保护需求,合理确定农业、生态、城镇空间。推动合理保护与利用水、生态、矿产等各类资源,巩固提升交通、能用、水利、综合防灾、新型基础设施支持体系,加强区域协调统筹发展,全面提升国土空间规划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为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空间保障。
《规划》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引领,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重要批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一核三带”区域发展格局和“四强行动”,确保州级规划在指导思想、目标战略、空间总体格局、实施保障机制等方面与甘肃省国土空间规划保持一致;落实了州委、州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做好国土空间规划顶层设计,是实现临夏州国土空间高质量、高效率、可持续的开发和保护;落实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安排了城市建设、产业发展、生态保护、建设宜居、绿色、人文、韧性、可持续的现代化城市。
用心办好供暖这件民生实事
——论我州颁布《临夏回族自治州供热用热条例》
●临夏融媒评论员
供暖涉及千家万户,关系民生温度。4月22日,我州颁布《临夏回族自治州供热用热条例》,用一条条硬核举措对主管部门、供热单位、用户等主体的用热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和用热活动作了进一步规范,推动供热从“供得上”向“供得好”跨越,给群众增添了一份温暖保障。
“居民热用户交纳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用热费用,每年10月22日至10月31日和次年4月1日至4月5日的用热费用由县(市)财政列支”“集中供热期居民热用户全天室内温度不得低于十八摄氏度”“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而向供热单位提出检测要求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由供热单位、物业服务人和热用户三方签字确认”……《条例》针对群众和供热企业反映的难点、热点,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临夏实际,量身定制法规,通过一系列惠民生、暖民心的举措,不仅体现了州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更为今后做好冬季供暖,用法治的力量为安全、平稳、优质的供热服务保驾护航。
群众心中都有一支“温度计”。一根根供暖管道,既连着家家户户,又连着多方主体。责任各方始终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时刻把百姓冷暖放在心上,做细、做实供热各环节工作,用心用情用力把这个“暖”民心的事办到群众心坎上,努力让群众看到变化,得到实惠,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办好这个“暖”民心的事,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各方对《条例》的认识。各县市、相关部门要广泛学习宣传《条例》,将《条例》纳入全州“八五”普法计划,开展好集中学习培训和宣传宣讲活动,特别是要抓好一线行政执法人员、供热企业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学习培训,尽快掌握刚性规定,明确权利义务和了解各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高《条例》的知晓度、认知度,让《条例》各项内容深入人心。
办好这个“暖”民心的事,要强化贯彻落实,推动《条例》真正发挥作用。各县市、相关部门要站在“民生大于天”的高度,对照《条例》规定,全方位做好供热管理工作保障,尽快制定贯彻落实具体方案,细化实施办法,明确责任分工,主动破解存在的难题,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不推诿、无死角、全方位将《条例》贯彻实施好,提高供暖工作的精细度、精准度。供热企业要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感和服务意识,加强对供热管网的维护管理,做到未雨绸缪,力争“冬病夏治”,确保延长供暖期间供热正常和稳定,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办好这个“暖”民心的事,要加强监督监管,让《条例》更好地服务发展。各县市、相关部门要自觉维护《条例》的权威,强化工作协作联动,配齐配强执法人员,加强对供热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供热企业进行检查,督促其严格执行《条例》,“按时按质”供热,做到温度达标、群众满意,对服务质量不达标、信用等级差、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要强化群众的法律意识,向公众普及《条例》,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交热费、长期欠费、欠费数额较大的用户,依法追究责任,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
民生“温度”标注幸福“刻度”。只有各方认真贯彻落实好《条例》,做到管理到位了、措施有力了、监督有序了、群众满意了,供热才能实实在在暖到群众的心里,交出一份群众满意的“民生答卷”。
相关链接:临夏回族自治州供热用热条例
国务院台办6月21日举行专题发布会,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马岩,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厅副厅长张庆彬,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孙萍,司法部律师工作局局长田昕,解读《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重点条文。
马岩表示,一段时间以来,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大肆进行“台独”分裂活动,严重危害台海和平稳定,严重损害两岸同胞共同利益和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对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台独”顽固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必然要求,也是捍卫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应有举措。《意见》从“严密法网”“严格追责”“严厉惩处”三方面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立场,同时坚持罚当其罪,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
张庆彬表示,涉“独”言行恶劣、谋“独”活动猖獗的顽固分子,不管其身在何处,都难逃国家法律的惩处。执迷不悟、冥顽不化的“台独”顽固分子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只要实施了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我们都决不容忍、决不姑息,必将一追到底,依法严惩。
孙萍表示,《意见》为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实施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行为的“台独”顽固分子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在准确认定犯罪、正确适用程序等方面,提供了更精准的指导。对“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案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首要分子”及“罪行重大”的要重点打击、依法严惩。“台独”顽固分子的分裂行为一天不停止,法律追责的利剑就会始终高悬。
田昕介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台独”顽固分子涉嫌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等犯罪,在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享有辩护权等诉讼权利。《意见》相关规定体现了打击震慑犯罪和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统一。
国务院台办发言人陈斌华指出,运用刑事司法手段惩处分裂国家犯罪分子、维护国家核心利益,是世界各国通行做法。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合情合理合法。《意见》从标题到正文都清晰指明,刑事惩治措施是针对极少数涉“独”言行恶劣、谋“独”活动猖獗的顽固分子及其实施的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不涉及广大台湾同胞。
他表示,“台独”是导致台湾兵凶战危、民众利益受损的最大祸源。只有依法严惩“台独”分裂犯罪,台湾同胞才能安享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红利,才能过上和平安宁的好日子。奉劝“台独”顽固分子尽早认清形势,赶紧悬崖勒马,尽快痛改前非。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了《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请您简要介绍《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制定《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网络生态建设,强调“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反对网络暴力行为”。二是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全国两会期间,多名代表委员强烈呼吁加快出台反网络暴力针对性立法,关于整治网络暴力的建议提案获得人民群众广泛响应。三是着力提升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效能。在《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先后出台并作出相关制度设计的基础上,《规定》进一步建立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制度体系,有力提升治理效能。
二、问:《规定》所称网络暴力信息是指什么?
答:《规定》所称网络暴力信息,是指通过网络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的,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以及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内容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三、问:《规定》明确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原则是什么?
答:《规定》明确,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坚持源头防范、防控结合、标本兼治、协同共治的原则。
四、问:《规定》对网络暴力信息预防预警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规定》对网络暴力信息预防预警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下细化网络暴力信息分类标准规则,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特征库和典型案例样本库,加强对网络暴力信息的识别监测。二是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预警模型,综合事件类别、针对主体、参与人数、信息内容、发布频次、环节场景、举报投诉等因素,及时发现预警网络暴力信息风险。三是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存在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用户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并对异常账号及时采取真实身份信息动态核验、弹窗提示、违规警示、限制流量等措施;发现相关信息内容浏览、搜索、评论、举报量显著增长等情形的,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四是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账号信用管理体系,将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违规情形记入用户信用记录,依法依约降低账号信用等级或者列入黑名单,并据以限制账号功能或者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五、问:《规定》对网络暴力信息处置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规定》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涉网络暴力违法信息的,或者在其服务的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发现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线索,依法配合开展侦查、调查和处置等工作。
六、问:《规定》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规定》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公益宣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片面报道等方式采编发布、转载涉网络暴力新闻信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实行先审后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采编发布、转载涉网络暴力新闻信息不真实或者不公正的,应当立即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七、问:针对群众普遍关心的用户权益保护问题,《规定》明确了哪些要求?
答:《规定》明确了网络暴力信息治理中的用户权益保护要求。一是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防护功能。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便利用户设置屏蔽陌生用户或者特定用户、本人发布信息可见范围、禁止转载或者评论本人发布信息等网络暴力信息防护选项。二是完善私信规则。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便利用户设置仅接收好友私信或者拒绝接收所有私信等网络暴力信息防护选项,鼓励提供智能屏蔽私信或者自定义私信屏蔽词等功能。三是告知用户采取防护措施。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面临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及时通过显著方式提示用户,告知用户可以采取的防护措施。四是及时保存证据。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处置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及时保存信息内容、浏览评论转发数量等数据;应当向用户提供网络暴力信息快捷取证等功能,依法依约为用户维权提供便利。五是及时受理处理投诉、举报。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服务显著位置设置专门的网络暴力信息快捷投诉、举报入口,公布处理流程,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应当优先处理涉未成年人网络暴力信息的投诉、举报,发现涉及侵害未成年人用户合法权益的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及时采取措施,提供相应保护救助服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八、问:《规定》对部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规定》明确,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法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取证调证、案件督办等工作机制,协同治理网络暴力信息。公安机关对于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移送的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侦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