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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统一执法司法,完善醉驾治理体系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周光权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一份非常必要、意义重大的执法司法规范性文件。《意见》对2013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做了全面完善,体现了问题导向、系统思维和综合治理的理念,贯彻了严格依法办案、宽严相济的执法司法政策理念,操作性强,有利于解决实践中的主要难题和突出问题,能够对未来一个时期醉驾案件办理工作提供有效指导,对完善我国醉驾治理体系有重要意义。

一、规范统一执法司法标准。《意见》统一和规范了立案、起诉、缓刑、罚金刑、行政处罚等标准,有利于解决各地执法司法政策标准尺度不统一、案件处理不均衡的问题。《意见》按照“血液酒精含量+情节”的模式确定入罪标准,更加科学、合理。《意见》坚持了刑事一体化思路,坚持犯罪构成要件的观念,进一步明确“道路”“机动车”等醉酒危险驾驶构成要件要素的认定,要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保持一致。《意见》规定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迫不得已驾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不负刑事责任;对虽不能阻却违法,但期待可能性较低,或具有其他可宽恕情形的行为,在处罚上应依法从宽。《意见》强调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抽象危险要实质化判断,以与该罪危害公共安全的本质特征相一致,对于醉酒程度较高,或者具有从重处理情节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则更加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也体现了执法司法机关严格司法、为民司法的精神,这样的执法司法理念应该得到人民群众的高度认可。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12条第2款关于刑法溯及力的精神,为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效力,《意见》确定的入罪标准仅适用于在办未决和新发案件,已决案件应当维持不变。

二、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适用于包括醉驾案件在内的所有犯罪案件。危险驾驶罪是我国刑法中的轻罪,最高刑期为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意见》按照“酒后危险驾驶行为+醉酒程度+有无从重情节”的模式确定从宽和从严的具体标准,能够做到宽严有序、宽严适度、罚当其罪,有助于持续推动全社会形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良好氛围。如《意见》设置了十五种从重处理情节,表明司法机关对严重醉驾行为毫不手软的态度;还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十种情形,突出对发生实际损害后果、醉驾行为危险性大以及行为人主观恶性大等案件的从严处理,避免有的犯罪人心存侥幸。《意见》强调醉驾的刑罚治理不仅要关注危险驾驶罪,还要注重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更严重犯罪的适用,对醉驾同时构成其他更严重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意见》规定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追诉,这是给予行为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是对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小的醉驾行为人的从宽处理,能有效减少社会对立面。《意见》同时规定了自首、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从宽处理情节,明确综合行为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行驶情况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属于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

三、坚持综合施策和体系化治理。《意见》突出严密醉驾治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法网和规则体系,强调公安机关依法从严查处醉驾,司法机关严格、平等适用法律,强化刑罚的一般预防效果。《意见》对从严追究情节严重的醉驾行为、从严从快把握办案节奏、从严强化行刑衔接等方面予以明确,确保治理醉驾更严、更实,司法资源的投入更加有效,集中力量惩处对公共安全形成严重威胁的醉驾行为。《意见》明确对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行为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给予吊销驾照、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以避免形成处罚漏洞。《意见》新增对血液酒精含量鉴定过程录音录像的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在30日内完成侦、诉、审工作,切实提高司法效率;醉驾案件侦查取证、起诉审判更加规范、更加严格。《意见》还从普法宣传、协同治理、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等方面提出了综合治理的举措,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酒后驾驶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有利于推动形成和谐、良好的社会氛围,全面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综合治理醉驾

促进轻罪治理体系现代化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梁根林

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规定为危险驾驶罪以来,醉驾入刑的治理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实效。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人民群众对良法善治、个案正义的期望值不断提高。为了应对这一新形势、新变化,“两高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进一步规范统一了依法惩治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司法标准,建立了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为当下日益增多的轻罪案件综合治理提供了可以参考的模版,必将为推进我国轻罪治理现代化发挥重要引领作用。

一、坚持罪刑法定与罪责刑相适应,依法认定和惩治醉驾犯罪。《意见》根据刑法第3条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和第13条的规定,综合考量血液酒精含量与醉驾行为情节,严格依法界定了刑法第133条之一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醉酒”“道路”“机动车”等构成要件要素,规范统一了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法律适用标准。根据《意见》第4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驾,公安机关应当决定是否立案。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对于醉驾是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当在依照《意见》认定具备“醉酒”“道路”“机动车”构成要件要素的基础上,根据第10条和第12条第1款予以审查判断。具备第12条第1款规定的5种情形,且不具有第10条规定的从重处理情形的,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具有第12条第1款规定的5种情形之一,同时具有第10条规定的从重处理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危险驾驶罪。这种结合刑法总则规定与分则具体构成要件要素共同认定醉驾犯罪的思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依法认定犯罪的精神。

二、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兼顾事理、法理与情理,实现三个效果统一。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意见》在醉驾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将这一政策要求一以贯之地加以执行,做到了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意见》第10条在总结执法司法实践经验、提炼司法裁判规则的基础上,详细列举了常见多发、从重处理的15种醉驾情形。这一规定适用于是否立案,是否起诉、是否定罪、免刑、宣告缓刑以及如何具体裁量刑罚。第14条进一步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10种情节恶劣的醉驾情形。第16条则要求,如果醉驾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成立想象竞合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等犯罪的,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这些规定体现了办理醉驾案件当严则严、罚当其罪的刑事政策要求。

《意见》第11条列举了应当从宽处理的5种醉驾情形,第12条、第13条与第14条依次规定了醉驾情节显著轻微、紧急避险不定罪、醉驾情节轻微不起诉以及醉驾情节较轻宣告缓刑的条件。比如明确了急救送医等紧急情况醉驾可以适用紧急避险予以出罪,短距离挪车、交接车辆且无从重情节,亦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这些规定兼顾了事理、法理与情理,体现了办理醉驾案件该宽则宽的刑事政策要求,彰显了依法入罪、合理出罪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有助于克服机械执法和教条司法思维,缩小定罪打击面,消除刑罚副作用,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坚持惩治和预防相结合、治罪与治理并重,推动轻罪治理现代化。作为当今世界最安全的国家之一,我国社会治安总体良好,同时犯罪态势和犯罪结构正在经历重大变化,以自然犯为主体的重罪案件数量和占比不断下降,以法定犯为主体的轻罪案件数量和占比大幅上升。如何针对轻罪案件的不法属性、危害程度、发案规律和治理需求,建立健全轻罪治理机制,实现轻罪治理体系和治理方式的现代化,是我国当下及今后一段时间面临的新挑战。《意见》回应这一时代挑战,提出了惩治和预防相结合的总体要求,建立了相应的行刑衔接、案件快速办理与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机制。《意见》第19条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适用非刑罚处理措施。第20条运用“举轻以明重”解释法则,认定“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无论醉驾是否构成犯罪,公安机关都应依法吊销行为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对于未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违法行为人,还应根据道交法关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规定,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这一规定明确了凡醉驾必处罚的原则,确认了未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实现了办理醉驾案件的行刑衔接。

《意见》在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权利、确保办案质量的基础上,建构了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明确了醉驾案件的证据收集要求,对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条件、诉讼时限、强制措施、社会调查评估、文书制作、案卷与法律文书的流转、送达等,作出了具体安排,为办理醉驾案件开辟了快速通道,必将大大促进醉驾案件办理全流程提质增效。《意见》有关普法宣传、协同治理、教育改造的综合治理举措,有利于克服“就案办案”的惯性思维,真正体现了惩治与预防相结合、治罪与治理并重的轻罪治理现代化要求。

规范证据收集,完善办理程序

提升醉驾案件办案质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陈卫东

醉酒危险驾驶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危险驾驶是我国法定刑最轻的犯罪,近年来发案量稳居榜首。与发生危害后果后因被控告、举报或被办案机关发现而案发不同,大部分醉驾案件是在未发生危害后果的情况下被公安机关通过路查等方式主动查处的,事实相对简单,证据容易收集,定案的主要根据是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在此类案件办理程序上理应与其他犯罪有所区别。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完善了醉驾案件办理程序,同时有不少探索创新,对于高质效办理醉驾案件乃至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意见》规范了醉驾案件证据收集要求,完善了证据采信规则。考虑到醉驾案件属于微罪,相对简单且主要依靠血检等客观证据定案,《意见》在证据收集部分,按照一般应当收集的证据和确有必要收集的证据,细化、规范了醉驾案件证据收集要求。如犯罪嫌疑人是否饮酒、驾驶机动车没有争议的,就无需收集同车人员、共同饮酒人员等人证言。《意见》将实践中常见的血液样本提取、封装、保管不规范,未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送检、出具鉴定意见等情况下获取的证据界定为瑕疵证据,适用瑕疵证据可补正的原则,对不能补正或者合理解释才将相关证据予以排除。这一规定既符合证据法的原理,也非常实事求是,能够避免因为一些轻微瑕疵而机械地排除定案关键证据,进而放纵犯罪的情况发生,有利于公正办理醉驾案件。

二、《意见》完善了醉驾案件办理程序,优化了执法司法资源配置。醉驾案件中,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意见》在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权利、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快速办理机制,实现了简案快办。《意见》规定公检法机关一般应当在立案侦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侦诉审工作。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审查起诉和审理期限一般为10天。《意见》规定的30日的总办案期限,包括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限,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不冲突,也避免了因为过分压缩办案时限,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这样规定兼顾了公正与效率。要确保快速办理机制落地,有必要配套简化办案流程和文书。《意见》规定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取保候审期限尚未届满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受案机关可以不再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意见》规定对拟判处缓刑的人员一般不再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由于大部分醉驾群体人身危险性相对较低,进行调查评估的必要性确实不大,《意见》的这一规定安排是符合实际的。《意见》还吸收了一些地方探索,允许采用表格式、清单式法律文书办理醉驾案件。上述程序设计是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基本原则基础上,主动探索创新,有助于完善轻罪案件办理程序,实现繁简分流,推动建立多层次的刑事诉讼程序体系。

三、《意见》创新设置了公益服务考察机制,有利于提升案件处理效果。近年来,不少地方办案机关在处理轻微犯罪过程中,通过自愿公益服务、公益补偿等方式修复被损害的法益或者考察行为人的认罪悔罪、认错悔过表现,这种处理更加人性化,符合现代恢复性司法理念,有助于减少对刑罚的片面依赖,有助于强化特殊预防效果。《意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情节轻微的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对于这部分醉驾行为人,法律给了当事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再将行为人自愿接受安全驾驶教育、从事交通志愿服务、社区公益服务等情况作为作出上述相关处理的考量因素,有助于强化对被从宽处理人员的教育引导,防范行为人再次醉驾,一举多得、值得肯定。

一图解读全州公安局长政委会议精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与110报警服务台高效对接联动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与110报警服务台高效对接联动的意见

国办发〔202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一些地区推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与110报警服务台(以下简称110)建立非警务警情分流联动机制,在提升协同联动处置效率、缓解非警务警情占用警力资源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同时,实践中仍存在12345与110职责边界不清晰、联动机制不健全、数据共享不充分、信息化支撑不到位等问题,12345与110对接联动工作效率不高,非警务警情占用警力资源情况仍较为普遍。为推动12345与110高效对接联动,科学合理分流非警务求助、快速有效处置突发警情,进一步提升协同服务效能,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系统观念,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强12345与110能力建设,以对接联动机制顺畅运行为目标,以分流联动事项高效办理为重点,以平台数据智能应用为支撑,加快建立职责明晰、优势互补、科技支撑、高效便捷的12345与110高效对接联动机制,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2022年底前,各地区基本建成12345与110高效对接联动机制,形成12345推动部门协同高效履职、及时解决涉及政府管理和服务的非紧急诉求,110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处置紧急危难警情、更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格局。2023年底前,全面实现12345与110平台互联互通、相关数据资源共享,不断提升对接联动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

二、推动高效对接联动

(一)明确职责边界。

12345是地方人民政府受理企业和群众对政府管理和服务的非紧急诉求的便民热线平台,受理范围为:企业和群众关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咨询、非紧急求助、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等。

110是公安机关受理处置企业和群众报警、紧急求助和警务投诉的报警服务平台,受理范围为:刑事类警情、治安类警情、道路交通类警情、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公共设施险情、灾害事故以及其他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等需要公安机关参与处置的紧急求助;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正在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的投诉。

(二)建立健全对接联动机制。

1. 建立健全转办机制。各地区12345或者110通过电话接到明确属于对方受理范围内的事项,以一键转接方式及时转交对方受理。责任单位不明确或者职责交叉的,可以通过三方通话(诉求方、12345、110)方式了解具体诉求后,由12345与110协商确定受理平台,对协商后仍无法确定的,由首先接到企业和群众诉求的平台先行受理,如存在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由110及时派警先行处置。12345或者110通过互联网渠道接到明确属于对方受理范围内的事项,可在线转交对方受理。对明确不属于12345与110受理范围的事项,话务人员要做好合理引导和解释工作。

2. 建立健全日常联动机制。各地区110接到可能引发违法犯罪特别是暴力事件、个人极端事件的矛盾纠纷时,第一时间派警处置,属于12345受理范围的转交12345,12345及时将诉求事项转至属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开展联合调处,推动矛盾隐患源头化解。12345接到影响社会稳定的线索,第一时间转交110处置,12345工单承办单位发现矛盾纠纷激化、事态难以控制或者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联动110派警处置。

3. 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各地区12345、110都要建立与119、120、122等紧急热线和水电气热等公共事业服务热线的应急联动机制,确保一旦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能够快速响应、高效处置,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及时、专业、高效的紧急救助服务。同时,要建立健全12345与110应急联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联动方案,话务座席严重不足时由上级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统筹协调其他地区远程话务座席给予支持。

4. 建立健全会商交流机制。各地区要建立健全12345与110会商机制,对职责边界不清、存在管辖争议的高频诉求事项,及时召集相关职能部门研究会商,逐一厘清职责权限、明确管辖主体、制定处置规范,确保企业和群众诉求有人管、管得好。同时,建立健全12345与110定期交流机制,通报工作运行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对接联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互派工作人员进驻对方平台,切实提升对接联动工作效能。

(三)强化系统支撑和数据共享应用。

1. 推动平台融合互通。各地区要科学规划设计,有效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力度,加快12345与110平台对接联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一体化联动工作平台。12345与110平台要按照统一的组织机构和行政区划代码,规范工单和警单标准、受理反馈项目等数据格式,梳理整合平台融合互通的建设需求和业务流程,实现信息数据互联互通、工单警单双向流转、受理反馈闭环运行、对接事项跟踪督办和智能监管。

2. 加强数据共享应用。对各地区12345与110双向分流联动事项相关数据,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统一开放数据或者服务接口、共建中间数据库等方式共享,做到可查、可看、可追溯、可批量应用。最大限度挖掘数据价值,综合应用数据分析成果,常态化开展政务服务诉求和警情数据融合研判,有效排查民意热点、风险隐患、矛盾问题,为部门履职、效能监管和科学决策提供支撑。

三、加强能力建设

(一)提升12345接办质效。

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大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力度,对按照双号并行、设分中心形式已经完成归并但仍保留话务座席的热线号码,不具备“7×24小时”人工服务能力或者人工接通率低于60%的,将话务座席并入12345统一管理,可以保留号码。加强对12345工单承办单位办理工作的督查考核,及时公开办理情况,不断提高响应率、问题解决率和满意度,确保企业和群众诉求事项办得成、办得快、办得好。结合各地实际,配足话务座席,切实提高热线接通率。加强热线知识库建设,协调相关部门对高频问题动态制定“一问一答”口径,提高解答准确性和效率。积极推行“即问即答”、“接诉即办”、“工单直转办理一线”等工作方式,强化值班值守,缩短办理时限。

各地区要加强12345平台与部门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实时全量共享。12345定期汇总企业和群众高频咨询类问题,督促相关部门主动发布信息。强化科技赋能,进一步加强12345平台和网上12345能力建设,开发智能推荐、语音自动转写、自助派单功能。加强智能化客服系统建设,遇突发情况话务量激增、人工服务无法有效满足企业和群众需求时,智能化客服系统要能对高频问题进行自动解答,并引导企业和群众通过网上12345咨询反映情况。注重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服务科学决策和促进社会治理水平提高,进一步提升企业和群众体验。

(二)提升110接处警工作效能。

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本地区110接警量,科学合理设置接警座席,配齐配强接警人员和指挥调度民警,强化设备和系统保障,确保110“生命线”全天候畅通,并拓宽互联网报警渠道,满足企业和群众需求。建立各警种和实战单位与110接处警工作相衔接的快速响应机制,加强对一线处警工作的数据赋能和后台支撑,积极探索推行预防警务,有效提升接处警工作效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12345与110对接联动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负责统筹协调12345与110对接联动工作,加强对各地区对接联动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分别负责建立完善12345、110评估指标体系,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常态化评估评价,以规范有效的考核评估促进各地区12345、110不断提高服务效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督考核,健全问责机制,各地区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具体负责12345与110高效对接联动的实施工作,制定政策措施,细化分流转办具体规则和事项清单,确保对接联动工作落地见效。

(二)加强支持保障。各地区要加大对12345与110对接联动工作、系统建设、人员培训等的财政保障力度。组织开展12345与110业务培训,持续提升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落实好对一线人员的政策保障、权益保护等措施,对表现突出或者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新闻媒体等,广泛宣传12345与110的工作职责、受理范围等,引导企业和群众正确使用12345与110。同时,加强经验做法总结和复制推广,巩固和拓展12345与110对接联动工作成果。对恶意骚扰12345与110等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和曝光力度。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4月23日   


李克强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文字摘要)


3月5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新华社记者 丁林 摄

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过去一年我国交出一份人民满意、世界瞩目、可以载入史册的答卷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过去一年,在新中国历史上极不平凡。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世界经济深度衰退等多重严重冲击,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顽强拼搏,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在全球主要经济体中唯一实现经济正增长,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成就,交出一份人民满意、世界瞩目、可以载入史册的答卷。全年发展主要目标任务较好完成,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又取得新的重大进展。

  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回顾抗疫历程:最大限度保护了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在艰辛的抗疫历程中,党中央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指挥、亲自部署,各方面持续努力,不断巩固防控成果。我们针对疫情形势变化,及时调整防控策略,健全常态化防控机制,有效处置局部地区聚集性疫情,最大限度保护了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创造必要条件。

  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介绍,去年围绕市场主体的急需制定和实施宏观政策,稳住了经济基本盘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介绍,去年围绕市场主体的急需制定和实施宏观政策,稳住了经济基本盘。

  面对历史罕见的冲击,我们在“六稳”工作基础上,明确提出“六保”任务,特别是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以保促稳、稳中求进。立足国情实际,既及时果断又保持定力,坚持不搞“大水漫灌”,科学把握规模性政策的平衡点。注重用改革和创新办法,助企纾困和激发活力并举,帮助受冲击最直接且量大面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难关。实施阶段性大规模减税降费,与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全年为市场主体减负超过2.6万亿元,其中减免社保费1.7万亿元。创新宏观政策实施方式,对新增2万亿元中央财政资金建立直达机制,省级财政加大资金下沉力度,共同为市县基层落实惠企利民政策及时补充财力。支持银行定向增加贷款并降低利率水平,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长50%以上,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1.5万亿元。对大企业复工复产加强“点对点”服务。经过艰苦努力,我们率先实现复工复产,经济恢复好于预期,全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2.3%,宏观调控积累了新的经验,以合理代价取得较大成效。

  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介绍,去年优先稳就业保民生,人民生活得到切实保障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介绍,去年优先稳就业保民生,人民生活得到切实保障。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保市场主体也是为稳就业保民生。各地加大稳岗扩岗激励力度,企业和员工共同克服困难。多渠道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带动就业。新增市场主体恢复快速增长,创造了大量就业岗位。城镇新增就业1186万人,年末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降到5.2%。作为最大发展中国家,在巨大冲击下能够保持就业大局稳定,尤为难能可贵。加强生活必需品保供稳价,居民消费价格上涨2.5%。线上办公、网络购物、无接触配送等广泛开展。大幅度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对因疫情遇困群众及时给予救助,新纳入低保、特困供养近600万人,实施临时救助超过800万人次。抵御严重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全力应急抢险救援,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基本生活。

  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介绍,去年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主要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介绍,去年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主要目标任务如期完成。较大幅度增加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对工作难度大的贫困县和贫困村挂牌督战,精准落实各项帮扶措施。优先支持贫困劳动力稳岗就业,帮助返乡贫困劳动力再就业,努力稳住务工收入。加大产业扶贫力度,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加强易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和帮扶。年初剩余的551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52个贫困县全部摘帽。继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完成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长江、黄河、海岸带等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深入实施,生态建设得到加强。稳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及时处置一批重大金融风险隐患。

  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介绍,去年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开放,发展活力和内生动力进一步增强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介绍,去年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开放,发展活力和内生动力进一步增强。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出台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扎实推进农业农村、社会事业等领域改革。共建“一带一路”稳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等重大举措陆续推出。成功举办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签署。完成中欧投资协定谈判。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对外贸易和利用外资保持增长。

  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介绍,去年大力促进科技创新,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加快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介绍,去年大力促进科技创新,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加快。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成功组建首批国家实验室。“天问一号”、“嫦娥五号”、“奋斗者”号等突破性成果不断涌现。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推广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相关举措。推动产业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战略性新兴产业保持快速发展势头。

  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介绍,去年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城乡区域发展格局不断优化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介绍,去年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城乡区域发展格局不断优化。加大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力度,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粮食实现增产,生猪产能加快恢复,乡村建设稳步展开,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明显。推进煤电油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健全区域协调发展体制机制,在实施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方面出台一批新举措。

  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介绍,去年加强依法行政和社会建设,社会保持和谐稳定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介绍,去年加强依法行政和社会建设,社会保持和谐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议案9件,制定修订行政法规37部。广泛开展线上教学,秋季学期实现全面复学,1000多万高中毕业生顺利完成高考。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实现高职院校扩招100万人目标。加大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力度。提升大规模核酸检测能力,新冠肺炎患者治疗费用全部由国家承担。保障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实现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完善城乡基层治理。扎实做好信访工作。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开展国务院大督查。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国家脱贫攻坚普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严格食品药品疫苗监管。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持续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节水项目政府与企业合作的意见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节水项目政府与企业合作的意见

临州府发〔2021〕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用水效率,促进节水产业发展,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现结合我州实际,就进一步加强节水项目政府与企业合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合作原则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坚持“市场运作、相互支持、互利共赢、守法合规”的原则,政府发挥组织、监管、指导、协调等作用;企业利用自身节水行业龙头优势以及全产业链先进技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新理念、新模式,发挥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坚持政府主导、企业参与,通过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促进我州节水项目良好发展。

二、 合作内容

  根据我州自身发展情况,企业技术及人才优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由县市政府及相关行业部门为主导,企业从项目规划论证阶段参与,共同加强临夏州“三农三水”(农业高效节水、农村污水处理农民安全饮水)水生态综合治理、水利信息化及灌区标准化等项目建设,开展相关领域合作,通过竞争性磋商或者招投标等公开方式参与建设施工、运行管理。

  农业高效节水方面:按照水务工作“十四五”规划和临夏州高效节水建设任务及要求,县市政府主导、相关部门负责项目规划论证,企业利用喷灌、滴灌、微灌、水肥一体化等技术,通过招投标等市场化运作参与规划设计与建设,重点开展高效节水灌溉和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

  城乡供水一体化方面:各县市政府根据县域实际和发展特点,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考虑与企业合作的可行性,拿出具体实施方案,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实行计量收费,供水精准管理,及时维护供水工程受损设施,逐步推行“以水养水”实现城乡供水“同源、同网、同价、同服务”一体化。

  农村污水治理方面:各县市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划论证本区域内污水治理项目,考虑与企业合作的可行性,借鉴大禹公司已实施的天津市武清区污水处理PPP项目的成功经验,在做好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的基础上,利用企业污水处理先进技术,编制实施方案,逐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水生态治理方面:各县市政府结合各自实际,考察大禹公司实施的云南省弥渡县河库水系连通高效节水项目,考虑让企业参与河湖连通、水生态修复、水环境改善等方面工作。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与灌区现代化建设方面:按照《甘肃省推进大中型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临夏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建议各县市政府考虑与企业合作,借助企业已有平台进行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应用决策、灌区水利信息服务等,建设全州42处中型灌区智能化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

三、 合作模式

  按照省委省政府“极限节水、深度节水”的要求,在借鉴酒泉市肃州区和玉门市等多地已建成项目施工管理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州经济、社会、人文、地理条件,各县市政府针对不同行业部门和项目类型的特点,广泛探索开展多种模式的合作,灵活采用EPC、EPC+O、PPP、特许经营等不同模式,共同完成项目的规划论证及建设管理。

  (一)EPC模式公司受业主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二)EPC+0模式公司受业主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运营总承包。

  (三)PPP模式是一种以政府为主导、民营资本参与,两者合作提高效率降低风险,最终达到政府和民营资本双赢,提高基础设施建设服务质量的新型融资模式。

  (四)特许经营模式政府以特许经营的方式由社会资本负责建设,交由使用者付费。针对产业基础好、现金流充足的地方,从财务谨慎性原则出发,仅考虑项目水费收入,若能覆盖项目融资、建设及运营成本,则项目具体运作方式可考虑设置为特许经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3

(此件公开发布)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1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1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临州府发〔2021〕2号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2021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甘政发〔2020〕6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 明确时间范围。2021年全州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1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1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全州草原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防火禁火范围为本州区域内所有林业、草原用地及林缘、草缘区。

二、 全面落实责任。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严格落实县市、乡镇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行业职能部门监管责任、森林草原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大森林草原火灾的防控力度。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的,主管部门要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联防机制,明确联防职责,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三、 严格火源管控。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全力筑牢用火审批、入山检查、日常巡护和联防联保“四条防线”,加强对高火险区的巡逻管控,加大巡查密度和巡查频率,及时发现并处置火灾隐患;凡进入林区、牧区的一切车辆和人员必须自觉接受登记检查;对无民事行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防止被监护人因玩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公安部门加大对森林草原火灾肇事者的打击力度。防火期内,各县市政府可根据需要适时发布禁火令,规定森林草原禁火时间、范围、内容和措施,要求进入林区、牧区人员必须做到“五个严禁”:严禁吸烟、野炊、烧烤、生火取暖、点火把;严禁烧荒、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点烛;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点孔明灯;严禁携带火种及其它易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进入禁火区。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林区野外用火的,必须经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有关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四、 加强宣传教育。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全面组织好防火“宣传月”、“宣传周”等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和各种通信平台,及时播报森林草原防灭火命令、公告、禁火令、高火险信息;加强对“12119”森林草原防火报警电话、“防火码”的宣传推广,不断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做到森林草原防火常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五、 强化应急值守。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思想,修订完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认真开展森林草原火灾专业扑救设备、物资的清点、摸排、检修工作,全面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灾能够快速响应、迅速处置,坚决把森林草原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坚决避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州、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制度,森林草原防火应急队伍和专业消防救援队伍要实行24小时执勤备勤制度,时刻保持临战待命状态。

 

 

   州长  马相忠

   2021年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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