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州办发〔2025〕15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一把手走流程”“分管领导坐窗口”
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州直有关单位:
现将《“一把手走流程”“分管领导坐窗口”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一把手走流程”“分管领导坐窗口”活动
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提升年行动,着力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助推全州营商环境提档升级,决定开展政务服务“一把手走流程”“分管领导坐窗口”活动,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州直有关单位领导干部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结合本单位业务领域重点工作,采取“以企业群众身份走流程、以工作人员身份坐窗口”等方式,转换角色、变换视角开展“走流程”工作,深入体验并自查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中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推动制度优化、流程再造和服务提升,营造规范高效便民的政务服务环境。
二、实施范围
涉及办理事项进驻州政务服务中心的18家单位,分别是州人社局、州医保局、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州公安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应急管理局、州商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卫健委、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交通局、州发改委、州水务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建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司法局。
三、活动内容
线上登录甘肃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本部门本行业办事系统及政务APP,线下走进政务服务大厅办事窗口办理事项,通过坐窗办理、流程体验、跟踪服务等方式,深入一线调研,切实感受政务服务的效率、环节、评价和便利性。
(一)以办事群众身份“走流程”。
1.模拟走流程:以办事群众身份,通过模拟办理本单位低频事项,看办事指南准不准、办事系统通不通,及时发现解决堵点卡点问题。
2.帮代办走流程:经现场办事群众授权,通过线上线下从注册登录、填写填报、提交申报、等待结果,全流程帮助或代表该群众办完具体事项。
3.陪伴走流程:随机陪伴2-3名办事群众,全流程办理一件事项,了解政务服务工作情况,听取办事群众意见。
(二)以工作人员身份“坐窗口”。
1.以工作人员身份在政务服务大厅窗口面对面接待办事群众,从答疑解惑、直接受理、后台审批、打印结果等,走完审批流程。
2.对企业或群众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好差评”系统等渠道反映的不满意事项,从办事结果倒推审批流程,查找并解决办事环节的“梗阻”问题。
3.涉及“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的单位通过模拟办件体验办事过程中数据共享调用、部门联动审批、协同办理效率等方面存在的难点痛点。
4.分析研究数字政府和营商环境中本单位涉及的各项指标,查找短板弱项,提升政务服务能力。
(三)以客座话务员身份“接热线”(业务负责人)。
1.以话务员身份解答群众在12345热线集中时段反映的本领域本行业热点诉求问题。
2.对无法现场解答的诉求形成工单,跟踪办理直至回访群众满意。
3.对热线话务员进行业务政策培训。
四、时间安排
(一)集中开展(5月1日至10月31日)。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走一次流程,分管负责人每个月坐一次窗口,并做好记录;科室负责人按照12345热线安排,在群众反映本行业问题集中时段到现场接电话并协调解决所反映问题。
(二)问题整改(11月1日至11月30日)。对“走流程、坐窗口”活动过程中发现的堵点痛点难点,建立问题整改清单,及时整改到位,对需攻坚解决的,明确整改时限,争取在11月底前整改到位;对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的联办事项问题,查找问题根源、协调对接上级主管部门,优先解决单个事项办理问题。
五、活动要求
本活动开展情况由州政府办公室全程督办,并纳入2025年优化营商环境真抓实干激励、绩效评估范畴。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将“走流程”“坐窗口”活动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安排,对发现的问题分类处置,举一反三,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从制度机制层面推动问题解决。州政务服务中心要主动做好协调服务工作,聚焦活动中发现的难点卡点问题,组织相关部门集中攻坚解决。活动开展情况及时报送州政务服务中心,联系人:马建丽,联系电话:(0930)6380820。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临夏回族自治州国土空间
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报请批准《临夏回族自治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临夏回族自治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临夏州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规划》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部署,推动高质量发展,着力建设黄河上游生态保护示范区、甘肃省物流商贸节点、民族特色产业基地。
二、严守国土空间安全底线。到2035年,临夏州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69.51万亩(包含太子山天然林保护区耕地保有量0.61万亩、莲花山自然保护区耕地保有量1.15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04.85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459.95平方千米(包含太子山天然林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744.70平方千米、莲花山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96.67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2901倍以内;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超过3.93亿立方米。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落实历史文化保护线和洪涝风险控制线等底线管控要求。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对接融入全省“一核三带”区域发展格局。发挥区域比较优势,优化主体功能定位,细化主体功能区划分。巩固提升山地丘陵农业区粮食生产能力,科学有序开发耕地后备资源,拓展优化农业生产空间。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围绕黄河干流核心区域,提升水源涵养功能。持续优化城镇空间格局,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城镇空间集约高效、功能协调。
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严守城镇开发边界,严控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内增量空间分阶段、分时序管控,合理安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加大城乡存量低效用地挖潜力度,多渠道拓展建设用地空间,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城镇内涵式发展。合理开发利用城镇地下空间,引导土地复合利用。推动各类园区提质增效,支撑现代化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
五、提升城乡空间品质。构建均衡协调的城乡公共服务体系,以一刻钟便民生活圈为基本单元,统筹安排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优化城镇蓝绿空间,构建高水平的蓝绿网络。合理确定村庄分类,优化乡村空间布局,强化宅基地、乡村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品质。
六、加强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健全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落实历史文化保护线管理要求,明确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推进整体保护和系统活化利用。加强地域风貌管控,彰显城乡风貌特色。
七、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做好重大区域交通设施、能源设施空间预留管控,构建复合高效的综合立体交通网络。统筹安排水、电、气、通信、垃圾处理等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布局,确保城镇生命线稳定运行。高度重视城镇公共安全,做好城镇安全风险防控,加强人防、消防设施规划建设和重大危险品管控,增强抵御灾害事故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提高城镇安全韧性。
八、坚决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执行《规划》,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多规合一”改革的决策部署,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按照定期体检和五年一评估的要求,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机制。建立健全规划监督、执法、问责联动机制,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
九、做好规划实施保障。临夏州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依法依规做好《规划》的印发、公开和实施,制定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强化社会监督。坚持一张蓝图干到底,切实提高规划、建设、治理水平。科学编制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确保《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得到有效传导和落实。强化对相关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统筹协调各类空间矛盾冲突。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发挥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和管理的统筹协调作用。《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自然资源厅。
临夏回族自治州供热用热条例
临州办发〔2024〕44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州政府领导班子工作分工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省属在临各单位:
根据州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变动和机构改革情况,现将州政府领导班子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何 东州长:领导州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方面工作。
鲁 泽常务副州长:负责州政府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税务、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地震,县域经济、数字经济、数字政府、“放管服”改革、营商环境建设,统计调查、机关事务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政务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方面工作。协助州长负责审计方面工作。
分管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外事办、州数据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州国防动员办公室)、州财政局(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州审计局、州统计局、州应急管理局、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营商环境建设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地震局、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州大数据中心。
联系单位:州消防救援支队、州税务局、国家统计局临夏调查队、人行临夏州分行、州银保监局,驻临各金融、保险、证券机构。
李 勇副州长: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体育、商务和招商引资,融媒体等方面工作。
分管单位: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食安委办、州知识产权局)、州科学技术局(州外国专家局)、州商务局、州体育局,州招商局、州融媒体中心、临夏清真食品认证中心。
联系单位:州工商联、州科协、州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州凯润农牧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代管民族、卫生、退役军人事务、军政关系等方面工作。
代管单位:州民委、州卫生健康委(州疾病预防控制局、州中医药管理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医疗保障局,州志办、州疾控中心、州医院、州中医医院、州妇幼保健院。
代联系单位: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州侨联、州档案馆、临夏军分区、驻临部队。
张天龙副州长:协助鲁泽常务副州长的工作,主要负责积石山县6.2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杜宝伟副州长:负责东西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等方面工作,协助联系农业农村(侧重乡村振兴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方面工作。
分管单位:州农业农村局(侧重乡村振兴工作),州农机服务中心、州供销社、州刘家峡库区管理局、州农科院。
联系单位:州气象局。
李明海副州长: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非公经济、民政、残疾人工作,园区建设、电力、通讯、无线电管理等方面工作。
分管单位: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夏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
联系单位:州残联、州烟草专卖局、州石油公司、国网临夏供电公司、州电信公司、州移动公司、州联通公司、州铁塔公司、州邮政公司、临夏无线电管理处。
张自贤副州长:负责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方面工作。
分管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乡村振兴局)、州林业和草原局,州南阳渠管理局。
联系单位:州惠河水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州丰登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毛鸿博副州长: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方面工作。
分管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城市管理执法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州文物局),临夏地质公园服务中心。
联系单位:州文联、临夏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州盛河城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州河湟文化旅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州邮政管理局。
马显锋副州长:负责教育、生态环境等方面工作。
分管单位:州教育局、州生态环境局,临夏中学、临夏回民中学、临夏现代职业学院、 电大临夏分校、州特殊教育学校。
亢卫忠副州长:负责维护社会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司法、信访等方面工作。
分管单位: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信访局。
联系单位:州国家安全局、州武警支队。
王希辉副州长:协助李勇副州长的工作。
马福俊秘书长:协调州政府办公室与州委、州人大、州政协办公室之间的工作;协调州政府与各工作部门、各县(市)政府之间的工作;主持州政府办公室工作,负责州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工作。
分管单位:州政府研究室。
未列入的单位及机构,随归口管理部门由州政府分管领导分管。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印发
《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为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切实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根据《反分裂国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2024年5月26日
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切实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根据《反分裂国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1.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大肆进行“台独”分裂活动,严重危害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严重损害两岸同胞共同利益和中华民族根本利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坚决捍卫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
二、准确认定犯罪
2.以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为目的,组织、策划、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
(1)发起、建立“台独”分裂组织,策划、制定“台独”分裂行动纲领、计划、方案,指挥“台独”分裂组织成员或者其他人员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活动的;
(2)通过制定、修改、解释、废止台湾地区有关规定或者“公民投票”等方式,图谋改变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法律地位的;
(3)通过推动台湾加入仅限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或者对外进行官方往来、军事联系等方式,图谋在国际社会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台湾独立”的;
(4)利用职权在教育、文化、历史、新闻传媒等领域大肆歪曲、篡改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事实,或者打压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国家统一的政党、团体、人员的;
(5)其他图谋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行为。
3.在“台独”分裂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首要分子”。
4.实施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罪行重大”:
(1)直接参与实施“台独”分裂组织主要分裂活动的;
(2)实施“台独”分裂活动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3)其他在“台独”分裂活动中起重大作用的。
5.实施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积极参加”:
(1)多次参与“台独”分裂组织分裂活动的;
(2)在“台独”分裂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
(3)在“台独”分裂组织中积极协助首要分子实施组织、领导行为的;
(4)其他积极参加的。
6.实施本意见第二条规定行为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7.以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
(1)顽固宣扬“台独”分裂主张及其分裂行动纲领、计划、方案的;
(2)其他煽动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行为。
8.实施本意见第七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罪行重大”。
9.实施本意见第七条规定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0.实施本意见第二条、第七条规定行为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1.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意见第二条、第七条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12.“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三、正确适用程序
1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1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5.“台独”顽固分子主动放弃“台独”分裂立场,不再实施“台独”分裂活动,并采取措施减轻、消除危害后果或者防止危害扩大,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多项不起诉。
1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利,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17.对于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前款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18.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的“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19.人民法院缺席审判“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或者由近亲属代为委托一至二名辩护人。在境外委托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授权委托进行公证、认证。
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五日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0.人民法院缺席审判“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四、附则
21.对于“台独”顽固分子实施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等其他犯罪,可以参照本意见办理。
22.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