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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加强醉驾综合治理 ——“两高两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答记者问

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将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为准确理解《意见》内容,记者采访了“两高两部”相关部门负责人。

问:“两高两部”此次出台《意见》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下简称醉驾)是其中一种危险驾驶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12月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13年意见”),对明确醉驾认定标准、规范案件办理程序起到了积极作用。醉驾入刑以来,各地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惩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酒驾醉驾百车查处率明显下降,酒驾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死亡事故大幅减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法治观念逐步成为社会共识,酒驾醉驾治理成效显著。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人民续写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执法司法理念、社会治理能力也在与时俱进。如何助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更好地发挥刑罚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更好地落实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各地在依法惩治酒驾醉驾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同时,在醉驾案件办理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2013年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很有必要,条件也已经成熟。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在中央政法委组织领导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总结各地经验,经深入调研、共同协商,听取司法实务人员和专家学者意见建议,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制定了《意见》。

问:制定《意见》的总体思路是什么?《意见》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意见》落实落细“四个坚持”。坚持人民至上,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置于首位,同时对醉驾情节轻微的初犯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规范执法办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处理具体案件实事求是、不枉不纵、宽严相济、法理情融合,确保办案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坚持系统思维,兼顾惩治与预防、公正与效率、刑罚手段与非刑罚手段的协调性。不仅关注醉酒危险驾驶犯罪的刑罚惩治,也注重因醉驾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更严重犯罪的刑罚惩治。坚持综合治理,运用刑罚手段惩治醉驾的同时,也重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协同党政机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共同做好各环节的预防、治理工作。

《意见》共30条,分为总体要求、立案与侦查、刑事追究、快速办理、综合治理以及附则六部分,内容全面、法网严密。其中,立案与侦查部分对立案标准、道路、机动车认定、强制措施、证据收集等作了规定;刑事追究部分对从重、从宽处理情形、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轻微认定、量刑标准,公益服务、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等作了规定;快速办理部分对醉驾案件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原则、范围、期限、流程等内容作了规定。

问:刚才谈到要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意见》在这方面有哪些具体体现?

答:“两高两部”紧紧围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这个主题,根据醉驾治理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着力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破难题、解新题,系统补充完善“2013年意见”,形成标准统一、规则严密、要求明确、操作性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互衔接、梯次递进的酒驾醉驾治理体系。一是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意见》着力解决各地醉驾案件执法司法标准不够统一、处理不够均衡问题,统一行政处罚、刑事立案、起诉、量刑等标准,确保执法司法更加规范。比如,《意见》重申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标准,明确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轻微以及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具体标准和情形,规定罚金刑的起刑点和幅度。二是织密法网,严密规则。《意见》进一步严密醉驾治理的刑事、行政法网和规则体系,依法治理醉驾的操作性更强。比如,《意见》细化醉驾案件证据收集、审查采信规则,对于血液样本提取、封装等环节的程序性瑕疵,提出补正完善和是否采信的规则,确保不枉不纵;明确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行为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三是更加注重考量醉驾的具体情节,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意见》充分考虑醉驾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后果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比如,《意见》在“2013年意见”规定的8项从重处理情形基础上,又调整、增加了醉驾校车、“毒驾”“药驾”等7项从重处理情形。

问:《意见》在提升醉驾案件办理质效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醉驾案件案情不复杂,适用法律方面相对明确。为兼顾公正与效率,《意见》提出要因地制宜建立健全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简程序不减权利,实现案件优质高效办理。一是明确符合规定情形、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侦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侦、诉、审工作。二是进一步简化办案手续。规定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取保候审期限尚未届满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受案机关可以不再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三是明确对拟适用缓刑的人员,一般不再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四是简化法律文书制作,允许采取合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方式制作文书,具备条件的地区还可以通过网上办案平台流转卷宗和文书。

问:经过十余年的治理,仍然有一些人酒后开车。《意见》在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在保持惩治酒驾醉驾力度不减的情况之下,为什么还有一些人以身试法,归根结底还是心存侥幸,守法意识淡薄。打击惩罚这一手不能放松,但“一罚了之”不是最佳方案、治本之策,源头预防、综合治理这一手不可或缺。《意见》从三方面要求加强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工作。一是加强普法宣传教育。酒驾醉驾预防宣传应当成为执法司法机关的常态化工作,要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方式,引导社会公众认识到酒驾醉驾的危险性,让“喝酒不开车”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二是加强协同治理。酒驾醉驾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治理问题。对执法司法过程中发现的酒驾醉驾治理问题,要充分运用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提示函等机制,督促相关单位齐抓共管、群防群治。三是加强教育改造。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长期坚持的方针。在醉驾案件办理中,要加强对涉案人员的教育、矫正,防范再犯。

最后,我们呼吁广大驾驶人员,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为了大家出行安全,请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杜绝酒后驾驶,争做守护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两高一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就依法惩治网络暴力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2023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暨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李文峰、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孙萍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

1.《意见》内容十分丰富,共有二十条,涉及十个方面。《意见》在起草过程之中有何考虑,以确保其充分发挥有效治理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确保相关规定既于法有据又务实管用,能够依法有效治理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是我们研究制定《意见》所力求达到的目标。为此,在起草过程中,我们确立了从明确法律责任、明确政策要求、重视诉源治理三方面多管齐下的总体思路:

一是明确各种网络暴力行为的法律责任。在法律层面,网络暴力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违法犯罪类型,而是包括多种性质不同的违法犯罪。《意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网络暴力的不同表现,对各种网络暴力行为的性质认定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具体包括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等。既为执法办案实践提供具体指引,又为在网络空间发布信息明确行为边界;既震慑违法犯罪,又引导广大网民自觉守法。

二是强调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网络暴力不仅侵害他人的人格权益,也污染、毒害网络生态,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深恶痛绝。为此,《意见》明确规定,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要体现从严惩治精神,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网络暴力事件往往参与者众,责任认定和区分较为困难,“法不责众”的现象客观存在。为此,《意见》特别强调,要坚持严格执法司法,依法严肃追究网暴者的法律责任,切实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

三是要求能动履职、“惩”“治”结合。由于网络的匿名性,网暴受害者在取证维权方面往往存在困难。《意见》一方面要求落实协助侮辱、诽谤刑事案件自诉人取证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又对相关案件的公诉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网络暴力成因复杂,需要综合治理。《意见》强调,要依法能动履职,通过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公安提示函等方式,做实诉源治理,促进多元共治,健全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遏制网络暴力、净化网络空间。

2.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近年来检察机关主要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下一步有哪些工作考虑?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李文峰:近年来,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在给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有时也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特别是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频频发生,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的人格权、人格尊严,也严重污染网络生态、毒化网络风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积极主动适应网络时代人民群众维权新情况新要求新期待,准确把握网络时代的案件特点,强化顶层设计和宏观指导,坚持高质效履职办案。

一是强化检察履职,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2023年4月,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意见》,围绕党的二十大关于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重要部署,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其中,明确要求依法严惩“网络暴力”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相关犯罪,深挖背后的产业链利益链,严厉打击“网络水军”造谣引流、舆情敲诈、刷量控评、有偿删帖等行为涉嫌的相关犯罪。2019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侮辱、诽谤罪的犯罪嫌疑人213人,起诉涉嫌侮辱、诽谤罪的被告人415人,批准逮捕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嫌疑人1.5万余人,起诉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被告人3.6万余人。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网络暴力犯罪案件强化督办指导,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督办、跟踪指导,严把案件质量标准。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将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作为网络暴力溯源治理的基本抓手和重要路径,截至今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1万余件。

二是强化规范指引,研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文件。2013年,最高检与最高法院联合制定《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3年解释》),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和司法认定问题。此外,为了规范办理网络犯罪案件、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切实提高检察综合履职能力,最高检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制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

三是强化法治宣传引导,释放网络空间不容犯罪藏身的强烈信号。2021年,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相继实施,检察机关自觉深入贯彻落实好民法典相关精神,加强对检察办案的指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2022年,最高检以“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为主题发布了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包括备受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杭州女子取快递被诽谤案”“‘辣笔小球’侮辱、诋毁卫国戍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等,引导社会自觉规范网络空间行为,营造清朗网络生态环境。同时,制发六号检察建议推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网络犯罪预防和治理。

四是强化多元共治,形成依法惩治工作合力。网络暴力案件普遍存在行为跨区域、调查取证对象范围广、体量大,行为定性难等问题,尤其是自诉案件当事人面临着“取证难、举证难、证明难”。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引导及时、规范、全面侦查取证、查清事实,在证据标准、程序适用上强化沟通,增强打击合力。今天发布的《指意见》也是三方密切协作的成果。此外,最高检会同公安部等部门协同整治“自媒体”造谣传谣、假冒仿冒、违规营利等突出问题。地方法院、检察院也在共同积极探索强化针对发布网络虚假信息、虚假广告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诉讼案件起诉和审判工作。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以《意见》出台为契机,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责任担当,以更高质量的检察履职为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是加大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依法惩治力度。认真执行《意见》有关规定,坚决依法惩治网暴“按键伤人”,从严追诉网络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彻底斩断犯罪链条、铲除黑灰产业,推动网络生态治理,助力网络法治建设。

二是不断健全完善法律适用规则。准确把握网络暴力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法律政策界限,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相关法律的修改,适时修订相关司法解释,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不断完善法律适用规则,有力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

三是推动网络暴力源头治理。检察机关将继续结合司法办案,将“惩”“防”“治”结合起来,坚持惩处为要、预防为先、治理为本,通过全面、一体履职,推动加强行政监管、强化行业治理、落实平台责任,协同推进社会共治。

3.新闻发布会提到,有效惩治网络暴力犯罪关键在于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畅通刑事追诉程序。那么,《意见》对网络侮辱、诽谤案件适用公诉程序作了哪些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这是《意见》的重点内容之一。《意见》在第三部分“畅通诉讼程序,及时提供有效法律救济”用多个条文对网络侮辱、诽谤案件的公诉标准和程序适用问题作了规定。

首先要说明的是,进一步明确网络侮辱、诽谤的公诉标准,是落实刑法规定、依法惩治网络暴力的现实需要、迫切需要。传统的侮辱、诽谤犯罪多发生在熟人之间,且往往事出有因,为了保护被害人隐私、促进修复社会关系,刑法规定了告诉才处理制度,也就是由被害人决定是否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刑法同时也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也就是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诽谤犯罪应当适用公诉程序。与传统的侮辱、诽谤相比,网络侮辱、诽谤有很大变化。一方面,由于网络的群体性,网络暴力的危害通常要远远大于传统的侮辱、诽谤;另一方面,由于网络的匿名性,被害人常常又无法自行取证维权,以致不少网络暴力事件最终陷入“法不责众”、不了了之的结局。被网暴者遭受严重侵害,甚至付出生命代价,“按键伤人”甚至“按键杀人”的网暴者却没有受到应有追究。这样的状况必须改变!适应网络时代形势变化,进一步明确侮辱罪、诽谤罪的公诉标准,让网暴者受到制裁、付出代价,为被害人讨回公道、伸张正义,回应社会关切、净化网络生态,是法律的应有功能,是司法的应尽职责。

针对网络暴力特点,《意见》对网络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适用公诉程序的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包括四项具体情形和一个兜底项。一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这是网络暴力案件中危害最严重、最极端,对公众安全感和社会秩序冲击最为强烈的情形。不将其规定为应当公诉的情形,显然有违法律精神和社会预期。二是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针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随意实施网络暴力的,性质尤为恶劣,同时被害人取证维权也更加困难,受害程度往往也更加严重。总结有关网络暴力案件特点,将此规定为应当公诉的一种情形。三是侮辱、诽谤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规定这一项,是为了有效震慑和惩治那些屡教不改,甚至专门充当“网络打手”的不法分子。四是组织、指使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大量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网络黑灰产为了吸睛引流、牟取不法利益,置道德、法律底线于不顾,肆意搅动舆论漩涡,是网络暴力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为此,明确规定这种情形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适用公诉程序。

此外,《意见》还就网络侮辱、诽谤刑事案件自诉程序与公诉程序的协调衔接问题作了规定。对此,前面已作介绍,不再重复。

4.近年来,检察机关成功办理了杭州女子取快递被诽谤等案件,这些案件办理的成功经验做法,在《意见》中是否有所体现?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李文峰:2020年12月,杭州两男子偷拍取快递女子并在网上造谣其出轨,引发网络舆情风暴,仅微博话题“被造谣出轨女子至今找不到工作”阅读量就达4.7亿次、话题讨论5.8万人次,当事人遭遇“社会性死亡”。该事件在网络上广泛传播,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扰乱了网络社会公共秩序。检察机关牢牢把握案件特点,通过依法、及时、准确办理典型个案,指导类案处理,引导和规范社会行为。《意见》充分吸收借鉴了检察机关好的经验和做法。具体包括:

一是明确“自诉转公诉”的程序衔接问题。“杭州女子取快递被诽谤案”中,由于本案被侵害对象系随意选取,具有不特定性,任何人都可能成为被侵害对象,严重破坏了广大公众安全感。对此类案件,由自诉人收集证据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难度很大,只有通过公诉程序追诉才能及时、有效收集、固定证据,依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意见》吸收借鉴该案经验做法,第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对于网络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二是明确“自诉转公诉”的公诉标准问题。从“杭州女子取快递被诽谤案”看,网络涉及面广、浏览量大,一旦扩散,往往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与传统的发生在熟人之间、社区传播形式的诽谤案件不同,通过网络诽谤他人,诽谤信息经由网络广泛传播,严重损害被害人人格权,如果破坏了公序良俗和公众安全感,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的,应当认定为诽谤犯罪“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有鉴于此,《意见》要求,准确把握诽谤罪的公诉条件,对于网络诽谤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

三是畅通被害人的权利救济途径。从“杭州女子取快递被诽谤案”看,网络诽谤传播广、危害大、影响难消除,被害人往往面临举证难、维权难,通过自诉很难实现权利救济,更无法通过自诉有效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有鉴于此,《意见》进一步落实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法律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加强立案监督工作,明确检察机关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网络暴力行为,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损害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应该说,检察机关通过依法能动履职,从实践角度为《意见》贡献了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

5.请介绍下近年来公安机关在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方面有哪些举措?《意见》发布后,公安机关将如何进一步加大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维护好公民合法权益和正常网络秩序?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孙萍:公安部高度重视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打击治理工作。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正常网络秩序。以今年工作为例,一是依托“净网2023”专项行动和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发起打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集群战役,针对人身攻击、造谣传谣、“人肉搜索”等突出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幕后网暴“黑手”“推手”,持续强化线索发现和打击惩处,查处了网暴“湖北武汉被撞小学生妈妈”案、江苏无锡章某雇佣“网络水军”网暴他人案等一批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截至目前,各地公安机关在今年“夏季行动”期间抓获涉嫌网络暴力犯罪嫌疑人35人、行政处罚57人、批评教育472人。二是依托网络安全宣传周等活动,公开曝光多起网络暴力典型案例,释放“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理念,教育警示广大网民文明上网、理性表达,自觉守法。

下一步,公安部将严格执行《意见》规定,进一步依法严厉打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和普法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活动,使办案民警熟练掌握、正确运用《意见》,准确把握法律适用尺度,加大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好正常的网络秩序。同时,切实落实好“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通过法律宣讲、以案释法、曝光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教育引导广大网民遵纪守法,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法治氛围,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二是持续加大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对公民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或者举报的网络暴力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经审查认为符合公诉条件的,依法及时立案侦查。我们将继续依托“净网2023”专项行动和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依法重点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暴力案件,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或者利用“深度合成”技术、组织“水军”“打手”实施的案件,以及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是切实落实协助取证的法律规定。对于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的,公安机关将全力做好协助取证工作,切实帮助被害人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是积极促进网络暴力综合治理。立足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与网信、宣传等有关主管部门的协同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同时,常态化开展网络安全监督执法,压紧压实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主体责任,推动网站平台强化企业自治、完善管理规范、健全畅通举报渠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阻断制止网络暴力案事件,有效实现源头治理。

6.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网络诽谤、网络造谣等行为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意见》与《2013年解释》是何关系?记者注意到,《意见》多处提到:“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这句话,实践中应当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规定。正如本《意见》引言部分提到的,《2013年解释》是《意见》的制定依据之一,《意见》并没有、也不可能修改《2013年解释》的有关规定。《意见》是聚焦网络暴力违法犯罪,针对当前执法司法实践反映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有关法律适用、政策界限所作的进一步细化、进一步明确。

网络暴力行为可能既构成侮辱罪、诽谤罪或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也同时符合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或者非法经营等犯罪的构成。例如,有人网上编造他人谣言,他人提出交涉后,要求他人花钱消灾,否则还要把事情再搞大,就可能同时构成诽谤罪和敲诈勒索罪。为保障法律准确统一适用,《意见》明确:“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办理网络暴力犯罪案件时,应当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意见》为指引,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和危害程度,正确选择诉讼程序,恰当确定法律责任。


省公安厅制定道路交通安全“严管十条”措施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

为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出行环境,甘肃省公安厅决定从7月21日起至10月底,在全省组织开展为期100天,1万名警力参加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百日行动”,各级公安机关不折不扣严格落实以下“严管十条”:


一、高风险路段“三限制”

各级公安机关对辖区道路长陡下坡及高风险路段严格落实“限道、限速、限距”措施。要“一路一策”,采取有效管控措施,优化车辆通行秩序,针对中重型货车,一律实行靠右行驶,与前车保持不少于50米的安全车距,严格按照路段限速值测速执法,对违反靠右行驶规定的按照违反禁令标志处罚。

二、施工路段“四检查”

各级公安机关对辖区施工路段严格落实查审批、查施工组织、查安全防护、查现场秩序维护。对检查发现施工单位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一律停工撤出现场;未履行交通组织、交通引导,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立即整改;对整改迟缓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传唤施工单位负责人,并依托协作工作机制抄报建管单位、监管单位予以处罚。

三、入甘货车“三落实”

各级公安机关对进入我省的重型货车严格做到宣传提示落实、安全检查落实、消除隐患落实。对进入主线收费站、服务区的重型货车一律提示行经线路安全隐患、事故多发路段和行车注意事项;一律按照清单逐项检查驾驶证、行驶证、车辆安全状况,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消除违法状态。

四、严重违法“两一律”

各级公安机关对辖区道路上发现的超速行驶、酒驾醉驾、超员载客、超限超载、疲劳驾驶、无证驾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货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货运车辆违法停车、面包车超员以及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一律做到依法严格处罚、一律落实宣传教育提醒,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查处。

五、机构监管“三到位”

各级公安机关对辖区所有货运装载场站、车辆检测机构、驾驶人培训学校必须执法检查到位、发现问题到位、依法处罚到位。对货运场站源头装载超限超载、车辆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驾驶人培训学校不落实培训考试大纲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约谈督办、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一律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六、货车隐患“三清零”

各级公安机关对辖区所有重型货车必须实现逾期未检验清零、逾期未报废清零、违法未处理清零。公安交管、治安部门进企业、进单位逐车核查清零,并全部纳入公安交管集成指挥平台缉查布控系统,实行“线上线下”查处,坚决防止“病车”上路。

七、驾驶人隐患“三清零”

各级公安机关对辖区所有持AB驾驶证的驾驶人必须实现逾期未换证清零、逾期未审验清零、记满12分驾驶人未参加满分学习清零。公安交管、治安部门依托公安大数据、“一标三实”和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逐人查找、逐人见面,督促及时换证、审验和参加满分学习。

八、宣传提示“七突出”

各级公安机关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要突出施工路段安全提示、高风险路段安全提示、入甘重型货车驾驶人安全提示、汛期等极端天气行车安全提示、高速公路服务区安全提示、旅游景区出口安全提示、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宣传提示。依托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全面开展针对性强、警示震慑作用大的宣传教育和安全知识普及。在高德、百度地图导航中加载高风险路段、施工路段和限速、限道、限距路段等语音提示,精准推送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

九、上路执勤“四到位”

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做到主要领导上路检查到位、交警辅警全员上路执勤执法到位、支援警力到位、勤务监测到位。各级公安交管指挥中心每日研判、调度、视频巡查,及时指挥调度、应急处置、消除隐患,监测督察通报辖区勤务运行情况,不折不扣落实规定勤务。各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要深入一线开展督导检查,现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百日行动”期间每2周必须上路检查督导一次。

十、执法保障“五到位”

各级公安机关要全力做好“百日行动”各项保障,坚决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执法装备到位、防护措施到位、关爱民警到位、战时表奖到位。要加强“百日行动”组织领导,优先保障一线民辅警执勤执法装备和安全防护装备,关心关爱民辅警,做好防暑降温后勤保障,对发现重大交通安全风险隐患并予以消除的,或者在“百日行动”中表现突出的民辅警,及时予以表奖。


省公安厅同时倡导广大驾乘人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拒绝各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营造平安畅通的道路通行环境。



以重拳之力雷霆之势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 “两高两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两个司法文件答记者问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两个司法文件同日发布,充分彰显了政法机关以“零容忍”态度从严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态度和决心。

两个司法文件是如何体现从严惩处的?相关部门如何精准执行文件要求?下一步都有哪些与之相关的具体工作安排和部署?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一庭庭长何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那艳芳,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陈士渠,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一级巡视员孙春英回答了记者提问。

体现从严惩处

记者:人民群众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十分关注,期待司法机关能从严惩处,请问《解释》是如何体现从严惩处的?

何莉:在研究制定《解释》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从严惩处的立场毫不动摇。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实践问题。近年来,各地发生的一些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案件,影响十分恶劣,群众深恶痛绝。我们立足实践,梳理出较为典型、危害性大的各种情形,分别规定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情节。例如,教师对学生、继父对女儿、教练对运动员实施奸淫的,《解释》规定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对特殊职责人员多次奸淫的,应加重处罚,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无期徒刑,罪行极其严重的,直至判处死刑。对侵害农村留守女童、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等情形,《解释》也规定区分情形予以从重或者加重处罚,回应群众关切,体现罚当其罪。

二是应对犯罪态势变化,解决新问题。当前,有的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裸聊,索要裸照、视频,继而在线下进行性侵害,甚至利用网络散布性侵害的视频、照片,犯罪线上、线下交织,危害很大。针对这种情况,《解释》明确,对胁迫或者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的,依照猥亵犯罪处罚,对拍摄奸淫、猥亵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强奸、猥亵,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应当依法加重处罚,回应信息网络时代未成年人保护的新问题。

三是织密刑事法网,依法从严惩处。《解释》针对司法实践中危害严重、应予严惩的突出情形,作出加重处罚或者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的规定。例如,强奸、猥亵过程中对被害人进行严重摧残、凌辱的,利用毒品诱骗、控制被害人的,多次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胁迫被害人的,致使被害人轻伤或者感染严重性病的,曾因强奸、猥亵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等。《解释》还对认罪认罚的成年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是否能宣告缓刑,以及如何适用禁止令、从业禁止,作出了彰显从严的规定。

可以说,《解释》不同条款相互衔接,综合犯罪主体、犯罪地点、犯罪手段、被害对象、危害后果等因素,在定罪量刑和刑罚执行中都织密刑事法网,体现依法从严。

记者: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机关强调“零容忍”,《意见》是如何体现这一精神的?

那艳芳: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挑战社会伦理道德底线,对这类犯罪我们按照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惩处。《意见》专门将“依法从严惩处犯罪”作为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一项基本原则,通过一系列办案要求和程序规范织密法网。

一是要求有案必立。《意见》第5、7、9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立即立案侦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七日。发现精神发育迟滞未成年人、幼女怀孕、产子或未成年人隐私部位遭受明显非正常损伤等情况的,直接立案。犯罪地、犯罪嫌疑人无法确定,管辖权不明的,先立案侦查,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二是要求有罪必究。《意见》通过第11条规定,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证据收集与审查判断进行专门规范,要求侦查过程中全面查清犯罪事实、全面摸排犯罪线索、全面核查可疑人员、可疑情况。针对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的疏漏,提出证据收集审查应注意的问题,指导办案人员有效开展侦查取证工作。同时,引导司法人员统一认识,准确把握证据审查判断和证明标准。针对实践中犯罪分子以主观不明知等辩解企图逃避刑事处罚的情况,就奸淫幼女认定、加重处罚情节认定等作出严格规定。同时,《意见》要求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严把握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防止其逃避侦查,预防其继续进行犯罪活动。

三是严格刑罚执行。严格把握对性侵害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纳入社区矫正的,严管严控。对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适用驱逐出境。对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不适宜在我国继续停留居留的,依法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严格推动落实

记者:公安机关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确保《意见》得到准确、有力贯彻执行?

陈士渠:公安部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始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坚持“零容忍”“零懈怠”,严厉打击惩处。下一步,公安部将组织全国公安机关以贯彻《意见》为契机,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持续高压严打。公安部将结合正在开展打击性侵犯罪专项行动,进一步将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作为重点打击内容,通过专案侦查、破案攻坚、追捕逃犯,打掉一批犯罪团伙,侦破一批重点案件,成功抓获一批重点逃犯,在全社会形成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强大震慑。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全面落实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依法快受理、快立案、快侦查、快破案“四快”工作机制,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是加强打击合力。公安部将会同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开展执法司法人员同堂培训,适时发布指导案例,对文件“理解与适用”进行解读,指导基层办案人员准确把握《意见》精神,熟练掌握《意见》规定,严格落实《意见》要求,用足用好法律武器,切实提高打击质效。会同最高检研究制定《关于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站式”取证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全力避免未成年受害人遭受“二次伤害”。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进一步健全性侵未成年人重大案件信息通报、问题研商等工作机制,形成整体工作合力。

三是推动综合治理。公安部将通过案件抽查、定期评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下指导,全面落实《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的意见》。健全一案双查制度,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重大案件,既要通过案件倒查,将有关部门的失职、渎职问题通报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又要针对工作中发现的治安乱点、治理漏洞,向相关部门和单位发出公安提示函,推动加强行业监管,及时堵塞漏洞。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持续开展“护校安园”等活动,从源头减少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记者:《意见》强调了司法机关推动强制报告制度落实的责任要求。目前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如何?《意见》出台后,检察机关将如何进一步推动落实?

那艳芳:2020年,最高检会同教育部等九部门建立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制度对于及时发现犯罪、制止犯罪、预防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检察机关一直积极推动制度落实。我们建立了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倒查机制,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实行每案必查。2022年针对有关强制报告责任主体发现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侵害或面临危险后,应报告不报告的问题,共计制发检察建议1120份,推动追责504人。大力开展制度宣传。制作推出多个宣传视频,制作宣传海报发放到医院、学校、社区。连续发布多批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宣传这项制度。随着坚持不懈的推动落实,目前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越来越好,制度建立至2022年底,已通过强制报告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5358件。特别是2022年报告数量大幅增加,是以往报告总数量的1.6倍。通过对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调研分析,我们发现性侵害案件始终是强制报告案件的主要类型。2022年各地报告案件中,性侵害案件占比近90%。强制报告已成为发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途径。但总体来说,强制报告制度落实仍不充分。2022年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中仍有近3000件应当报告未报告,尤其是在宾馆酒店发案的案件,仍有大量应报未报。为进一步强化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我们在《意见》中单列条款,加以强调,提出要求。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持续深入推动制度落实。在坚持“每案必查”、强化责任追究的同时,积极推动建立完善配套工作机制。深化与各部门的沟通协作,依托大数据赋能,建立便捷、易行、高效的平台、程序,更有力地保障制度落实。

彰显司法温暖

记者:关于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意见》规定有何考虑?如何强化相关工作?

孙春英:法律援助是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益的重要措施,特别是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法律援助律师通过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帮助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维护其民事赔偿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意见》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对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提出要求,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保障。

司法行政机关高度重视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工作。根据法律援助法规定,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实践中,对于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均能依法依规受理、审查并指派律师承办。2020年,司法部印发《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指引(试行)》,以专章形式规范了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程序和服务标准。据统计,2020年至2022年,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共组织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39.8万件,受援人达42.5万人,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咨询38.2万人次。

下一步,司法行政机关将按照《意见》要求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相关工作:一是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加强与司法机关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需求。加快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细化工作流程,注意做好《意见》与法律援助相关配套文件的衔接,确保工作有效开展。二是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建设一支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业务能力强的法律援助队伍。加强对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业务培训,指导法律援助律师熟知涉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落实《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鼓励具有心理咨询等专门知识的志愿者为未成年受援人提供心理疏导。三是完善配套落实机制。健全法律援助服务监督机制,落实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法律援助服务标准,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措施,提升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

记者:关于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救助,《意见》有哪些新的举措?

那艳芳:性侵害犯罪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司法办案方式不当容易引发二次伤害。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有意识、有针对性的保护救助,对于帮助其尽快走出侵害阴影,回归正常生活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教育、民政、妇联、团委、关工委等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救助方面进行了大量探索,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意见》总结了以往实践经验,在明确规定性侵害案件办理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基础上,对相关工作提出详细、具体要求。与以往司法文件相比,具有以下进步和突破。

一是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建立“一站式”取证、救助机制。大力推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一站式”办案机制和办案区建设。目前,全国已建成“一站式”办案区2053个。最高检与公安部正在着手制定“一站式”办案工作规范和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工作指引,配合《意见》要求落地落实。此外,《意见》还确立了被害人艾滋病阻断预防、紧急救助保护等工作机制,保障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工作规范、有序、有效进行。

二是拓宽救助渠道。增加临时照料、医疗救治、转学安置、经济帮扶、家庭教育指导、督促监护等多项救助措施,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救助、保护。要求办案过程中,针对未成年人具体情况和现实需要,综合运用上述各种手段,做好未成年被害人救助保护工作。同时,强调未成年被害人隐私保护,对办案中的隐私保护要求进一步强化。

三是强调诉源治理。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发现社会治理漏洞的,依法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规定对不履行强制报告等未成年人保护规定的,依法追责。

记者:《解释》规定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后主张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费用的,可以支持,对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新举措,请问规定该条基于哪些考虑?

何莉:我们在研究制定《解释》时,依照法律与现实需求,主要有以下考虑。

一是彰显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爱、保护,特别是对精神心理健康的治疗需求。精神伤害是性侵害犯罪的主要危害后果之一,但这一点以往容易被忽视。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受到性侵害后,一些被害人出现精神抑郁、创伤后应激障碍等精神疾病,如果不能及时治疗,会对未成年人成长和学习、生活造成长期负面影响,危害很大。《解释》明确了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后可以主张民事赔偿的范围,并将未成年人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明确为可依法获得支持的物质损失,有助于未成年人及时获得足够赔偿进行医疗诊治,早日走出被害阴影,回归正常生活。

二是确保相关规定既于法有据,又能真正落地起到实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并解决刑事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诉求,具有诉讼便民、提高效率等重要价值。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解释》的相关规定,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民法典的规定。同时,《解释》要求,主张上述赔偿,应当有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需要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目的是既要保证确有医疗诊治需要的被害人得到及时救治,又能使赔偿数额的认定有相应事实证据支持。鉴于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希望各地司法机关、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该规定的精神,使有医疗诊治需要的被害人及时诊治、依法维权,让未成年被害人切实感受到司法关爱,让全社会更加关注被害人精神心理健康。

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职业技能提升、困难人员就业帮扶……这场发布会有最新消息!

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3年4月27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一起来看——


Q1

Q:今年将采取哪些具体举措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A:

一是激励企业吸纳。企业是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我们将延续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政策对象由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扩展到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毕业生和登记失业青年,享受主体由中小微企业扩展到各类企业。同时,将延续实施国有企业一次性增人增资政策,支持国有企业扩大招聘规模。
二是支持基层就业。基层是毕业生建功立业的广阔舞台。我们将积极拓宽基层就业空间,稳定“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规模,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工作。同时,对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高定工资等支持政策。
三是稳定公共岗位。公共部门岗位为毕业生就业提供了重要支持。公共部门要带头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挖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岗位存量,加大补员力度,稳定招录、招聘高校毕业生规模,合理确定招录、招聘时间。
四是促进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毕业生是创业创新的有生力量。我们将支持毕业生等群体创业,从事创意经济、个性化定制化文化业态等特色经营。对创业毕业生,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简化担保手续,对符合条件的落实免除反担保的要求。同时,对灵活就业毕业生,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措施,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支持,提高灵活就业保障水平。
五是扩大见习规模。就业见习是增强毕业生实践经验的重要手段。我们将实施2023年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重点开发一批科研类、技能类、管理类岗位,推出一批示范性岗位。对吸纳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近期,我们还启动了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推进计划,推出了十项具体行动,集中力量挖掘就业岗位资源、做实做细就业服务、做好困难托底帮扶、强化就业观念引导。


Q2

Q:有哪些扩岗激励措施来更大程度调动企业用人的积极性?


A:

这次稳就业文件又作出了专门安排,要求打出“降、贷、返、补、提”等政策组合拳,倾斜支持吸纳就业多的行业企业,更好激发企业活力,稳定就业存量、扩大就业增量。
,就是将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助力企业降低用工成本、更多吸纳就业,预计年均减负约1800亿元。
,就是用好创业担保贷款、稳岗扩岗贷款,解决企业融资需求。对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小微企业,可发放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吸纳就业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支持金融机构优化审批流程,合理确定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开展稳岗扩岗服务和贷款业务。
,就是继续对不裁员和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30%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底。
,就是加大各项就业补贴政策落实力度。对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其中,对企业吸纳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青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3年底。
,就是支持企业开展职业培训,提升员工技能。对企业新录用符合条件人员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3年底。


Q3

Q:在加大职业技能培训的支持力度、破解结构性就业矛盾方面有哪些举措?


A:

一是健全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适应就业创业和人才成长需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全年计划组织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500万人次以上
二是聚焦重点群体。进一步聚焦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以及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以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为主要形式,开展满足不同就业形态个性化需求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劳动者求职择业能力、稳定就业能力、转岗转业能力、成功创业能力。
三是发挥聚合效应。构建多主体职业技能培训供给格局,有效激发行业企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各类培训载体积极性,努力提高培训质量,扩大培训规模。
四是坚持需求导向。适应数字中国、健康中国、制造强国建设需要,深入实施制造业技能根基工程和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加大先进制造业和托育、护理、家政等领域高素质技能人才培养。紧跟数字经济等新业态发展,加快新职业标准开发,推进新职业培训,促进更多劳动者在新职业领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
五是融通培训就业链条。坚持就业导向,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加强劳动者培训前就业意向和培训需求摸底、培训中培训工种和就业岗位对接匹配、培训后岗位推荐和就业跟踪帮扶,构建“培训+就业”全链服务体系,实现劳动者参加培训好就业、就好业的目标。
六是强化技能引导。运用多种方式做好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技能成才先进事迹报告会、媒体见面会等系列宣传活动,线上线下同向发力,讲好技能故事、展示技能魅力,引导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一代坚定技能就业,走好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


Q4

Q:对困难人员有哪些就业帮扶举措?


A:

一是注重精准识别。困难人员主要指因大龄、身有残疾、享受低保、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失去土地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我们将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脱贫户、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人员纳入援助范围,坚持“大数据+铁脚板”,加强部门信息比对,组织联系对接和情况摸底,建立实名制帮扶台账,实施动态更新,实现人员底数清、就业状态清、技能水平清、服务需求清。
二是注重精准服务。坚持日常援助与集中援助相结合。日常援助方面,落实“一人一档一策”帮扶措施,优先推荐低门槛、有保障的爱心岗位,实施个性化帮扶和跟踪帮扶。集中援助方面,在元旦、春节以及国家助残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集中组织专场招聘、定向推送就业岗位,全力帮扶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三是注重政策扶持。对困难人员就业创业给予全方位支持。运用税收优惠、吸纳就业补贴和社保补贴等政策,鼓励广大用人单位吸纳困难人员就业;运用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支持困难人员自主创业;运用社保补贴政策,加大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保障水平。同时,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合理统筹公益性岗位给予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
四是注重生活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及时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医疗保险费等待遇发放;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困难人员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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