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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制定道路交通安全“严管十条”措施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

为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出行环境,甘肃省公安厅决定从7月21日起至10月底,在全省组织开展为期100天,1万名警力参加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百日行动”,各级公安机关不折不扣严格落实以下“严管十条”:


一、高风险路段“三限制”

各级公安机关对辖区道路长陡下坡及高风险路段严格落实“限道、限速、限距”措施。要“一路一策”,采取有效管控措施,优化车辆通行秩序,针对中重型货车,一律实行靠右行驶,与前车保持不少于50米的安全车距,严格按照路段限速值测速执法,对违反靠右行驶规定的按照违反禁令标志处罚。

二、施工路段“四检查”

各级公安机关对辖区施工路段严格落实查审批、查施工组织、查安全防护、查现场秩序维护。对检查发现施工单位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一律停工撤出现场;未履行交通组织、交通引导,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立即整改;对整改迟缓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传唤施工单位负责人,并依托协作工作机制抄报建管单位、监管单位予以处罚。

三、入甘货车“三落实”

各级公安机关对进入我省的重型货车严格做到宣传提示落实、安全检查落实、消除隐患落实。对进入主线收费站、服务区的重型货车一律提示行经线路安全隐患、事故多发路段和行车注意事项;一律按照清单逐项检查驾驶证、行驶证、车辆安全状况,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消除违法状态。

四、严重违法“两一律”

各级公安机关对辖区道路上发现的超速行驶、酒驾醉驾、超员载客、超限超载、疲劳驾驶、无证驾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货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货运车辆违法停车、面包车超员以及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一律做到依法严格处罚、一律落实宣传教育提醒,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查处。

五、机构监管“三到位”

各级公安机关对辖区所有货运装载场站、车辆检测机构、驾驶人培训学校必须执法检查到位、发现问题到位、依法处罚到位。对货运场站源头装载超限超载、车辆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驾驶人培训学校不落实培训考试大纲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约谈督办、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一律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六、货车隐患“三清零”

各级公安机关对辖区所有重型货车必须实现逾期未检验清零、逾期未报废清零、违法未处理清零。公安交管、治安部门进企业、进单位逐车核查清零,并全部纳入公安交管集成指挥平台缉查布控系统,实行“线上线下”查处,坚决防止“病车”上路。

七、驾驶人隐患“三清零”

各级公安机关对辖区所有持AB驾驶证的驾驶人必须实现逾期未换证清零、逾期未审验清零、记满12分驾驶人未参加满分学习清零。公安交管、治安部门依托公安大数据、“一标三实”和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逐人查找、逐人见面,督促及时换证、审验和参加满分学习。

八、宣传提示“七突出”

各级公安机关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要突出施工路段安全提示、高风险路段安全提示、入甘重型货车驾驶人安全提示、汛期等极端天气行车安全提示、高速公路服务区安全提示、旅游景区出口安全提示、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宣传提示。依托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全面开展针对性强、警示震慑作用大的宣传教育和安全知识普及。在高德、百度地图导航中加载高风险路段、施工路段和限速、限道、限距路段等语音提示,精准推送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

九、上路执勤“四到位”

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做到主要领导上路检查到位、交警辅警全员上路执勤执法到位、支援警力到位、勤务监测到位。各级公安交管指挥中心每日研判、调度、视频巡查,及时指挥调度、应急处置、消除隐患,监测督察通报辖区勤务运行情况,不折不扣落实规定勤务。各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要深入一线开展督导检查,现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百日行动”期间每2周必须上路检查督导一次。

十、执法保障“五到位”

各级公安机关要全力做好“百日行动”各项保障,坚决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执法装备到位、防护措施到位、关爱民警到位、战时表奖到位。要加强“百日行动”组织领导,优先保障一线民辅警执勤执法装备和安全防护装备,关心关爱民辅警,做好防暑降温后勤保障,对发现重大交通安全风险隐患并予以消除的,或者在“百日行动”中表现突出的民辅警,及时予以表奖。


省公安厅同时倡导广大驾乘人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拒绝各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营造平安畅通的道路通行环境。



以重拳之力雷霆之势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 “两高两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两个司法文件答记者问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两个司法文件同日发布,充分彰显了政法机关以“零容忍”态度从严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态度和决心。

两个司法文件是如何体现从严惩处的?相关部门如何精准执行文件要求?下一步都有哪些与之相关的具体工作安排和部署?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一庭庭长何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那艳芳,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陈士渠,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一级巡视员孙春英回答了记者提问。

体现从严惩处

记者:人民群众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十分关注,期待司法机关能从严惩处,请问《解释》是如何体现从严惩处的?

何莉:在研究制定《解释》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从严惩处的立场毫不动摇。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实践问题。近年来,各地发生的一些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案件,影响十分恶劣,群众深恶痛绝。我们立足实践,梳理出较为典型、危害性大的各种情形,分别规定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情节。例如,教师对学生、继父对女儿、教练对运动员实施奸淫的,《解释》规定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对特殊职责人员多次奸淫的,应加重处罚,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无期徒刑,罪行极其严重的,直至判处死刑。对侵害农村留守女童、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等情形,《解释》也规定区分情形予以从重或者加重处罚,回应群众关切,体现罚当其罪。

二是应对犯罪态势变化,解决新问题。当前,有的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裸聊,索要裸照、视频,继而在线下进行性侵害,甚至利用网络散布性侵害的视频、照片,犯罪线上、线下交织,危害很大。针对这种情况,《解释》明确,对胁迫或者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的,依照猥亵犯罪处罚,对拍摄奸淫、猥亵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强奸、猥亵,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应当依法加重处罚,回应信息网络时代未成年人保护的新问题。

三是织密刑事法网,依法从严惩处。《解释》针对司法实践中危害严重、应予严惩的突出情形,作出加重处罚或者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的规定。例如,强奸、猥亵过程中对被害人进行严重摧残、凌辱的,利用毒品诱骗、控制被害人的,多次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胁迫被害人的,致使被害人轻伤或者感染严重性病的,曾因强奸、猥亵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等。《解释》还对认罪认罚的成年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是否能宣告缓刑,以及如何适用禁止令、从业禁止,作出了彰显从严的规定。

可以说,《解释》不同条款相互衔接,综合犯罪主体、犯罪地点、犯罪手段、被害对象、危害后果等因素,在定罪量刑和刑罚执行中都织密刑事法网,体现依法从严。

记者: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机关强调“零容忍”,《意见》是如何体现这一精神的?

那艳芳: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挑战社会伦理道德底线,对这类犯罪我们按照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惩处。《意见》专门将“依法从严惩处犯罪”作为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一项基本原则,通过一系列办案要求和程序规范织密法网。

一是要求有案必立。《意见》第5、7、9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立即立案侦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七日。发现精神发育迟滞未成年人、幼女怀孕、产子或未成年人隐私部位遭受明显非正常损伤等情况的,直接立案。犯罪地、犯罪嫌疑人无法确定,管辖权不明的,先立案侦查,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二是要求有罪必究。《意见》通过第11条规定,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证据收集与审查判断进行专门规范,要求侦查过程中全面查清犯罪事实、全面摸排犯罪线索、全面核查可疑人员、可疑情况。针对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的疏漏,提出证据收集审查应注意的问题,指导办案人员有效开展侦查取证工作。同时,引导司法人员统一认识,准确把握证据审查判断和证明标准。针对实践中犯罪分子以主观不明知等辩解企图逃避刑事处罚的情况,就奸淫幼女认定、加重处罚情节认定等作出严格规定。同时,《意见》要求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严把握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防止其逃避侦查,预防其继续进行犯罪活动。

三是严格刑罚执行。严格把握对性侵害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纳入社区矫正的,严管严控。对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适用驱逐出境。对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不适宜在我国继续停留居留的,依法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严格推动落实

记者:公安机关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确保《意见》得到准确、有力贯彻执行?

陈士渠:公安部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始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坚持“零容忍”“零懈怠”,严厉打击惩处。下一步,公安部将组织全国公安机关以贯彻《意见》为契机,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持续高压严打。公安部将结合正在开展打击性侵犯罪专项行动,进一步将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作为重点打击内容,通过专案侦查、破案攻坚、追捕逃犯,打掉一批犯罪团伙,侦破一批重点案件,成功抓获一批重点逃犯,在全社会形成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强大震慑。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全面落实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依法快受理、快立案、快侦查、快破案“四快”工作机制,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是加强打击合力。公安部将会同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开展执法司法人员同堂培训,适时发布指导案例,对文件“理解与适用”进行解读,指导基层办案人员准确把握《意见》精神,熟练掌握《意见》规定,严格落实《意见》要求,用足用好法律武器,切实提高打击质效。会同最高检研究制定《关于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站式”取证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全力避免未成年受害人遭受“二次伤害”。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进一步健全性侵未成年人重大案件信息通报、问题研商等工作机制,形成整体工作合力。

三是推动综合治理。公安部将通过案件抽查、定期评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下指导,全面落实《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的意见》。健全一案双查制度,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重大案件,既要通过案件倒查,将有关部门的失职、渎职问题通报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又要针对工作中发现的治安乱点、治理漏洞,向相关部门和单位发出公安提示函,推动加强行业监管,及时堵塞漏洞。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持续开展“护校安园”等活动,从源头减少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记者:《意见》强调了司法机关推动强制报告制度落实的责任要求。目前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如何?《意见》出台后,检察机关将如何进一步推动落实?

那艳芳:2020年,最高检会同教育部等九部门建立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制度对于及时发现犯罪、制止犯罪、预防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检察机关一直积极推动制度落实。我们建立了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倒查机制,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实行每案必查。2022年针对有关强制报告责任主体发现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侵害或面临危险后,应报告不报告的问题,共计制发检察建议1120份,推动追责504人。大力开展制度宣传。制作推出多个宣传视频,制作宣传海报发放到医院、学校、社区。连续发布多批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宣传这项制度。随着坚持不懈的推动落实,目前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越来越好,制度建立至2022年底,已通过强制报告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5358件。特别是2022年报告数量大幅增加,是以往报告总数量的1.6倍。通过对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调研分析,我们发现性侵害案件始终是强制报告案件的主要类型。2022年各地报告案件中,性侵害案件占比近90%。强制报告已成为发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途径。但总体来说,强制报告制度落实仍不充分。2022年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中仍有近3000件应当报告未报告,尤其是在宾馆酒店发案的案件,仍有大量应报未报。为进一步强化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我们在《意见》中单列条款,加以强调,提出要求。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持续深入推动制度落实。在坚持“每案必查”、强化责任追究的同时,积极推动建立完善配套工作机制。深化与各部门的沟通协作,依托大数据赋能,建立便捷、易行、高效的平台、程序,更有力地保障制度落实。

彰显司法温暖

记者:关于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意见》规定有何考虑?如何强化相关工作?

孙春英:法律援助是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益的重要措施,特别是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法律援助律师通过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帮助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维护其民事赔偿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意见》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对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提出要求,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保障。

司法行政机关高度重视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工作。根据法律援助法规定,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实践中,对于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均能依法依规受理、审查并指派律师承办。2020年,司法部印发《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指引(试行)》,以专章形式规范了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程序和服务标准。据统计,2020年至2022年,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共组织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39.8万件,受援人达42.5万人,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咨询38.2万人次。

下一步,司法行政机关将按照《意见》要求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相关工作:一是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加强与司法机关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需求。加快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细化工作流程,注意做好《意见》与法律援助相关配套文件的衔接,确保工作有效开展。二是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建设一支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业务能力强的法律援助队伍。加强对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业务培训,指导法律援助律师熟知涉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落实《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鼓励具有心理咨询等专门知识的志愿者为未成年受援人提供心理疏导。三是完善配套落实机制。健全法律援助服务监督机制,落实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法律援助服务标准,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措施,提升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

记者:关于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救助,《意见》有哪些新的举措?

那艳芳:性侵害犯罪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司法办案方式不当容易引发二次伤害。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有意识、有针对性的保护救助,对于帮助其尽快走出侵害阴影,回归正常生活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教育、民政、妇联、团委、关工委等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救助方面进行了大量探索,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意见》总结了以往实践经验,在明确规定性侵害案件办理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基础上,对相关工作提出详细、具体要求。与以往司法文件相比,具有以下进步和突破。

一是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建立“一站式”取证、救助机制。大力推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一站式”办案机制和办案区建设。目前,全国已建成“一站式”办案区2053个。最高检与公安部正在着手制定“一站式”办案工作规范和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工作指引,配合《意见》要求落地落实。此外,《意见》还确立了被害人艾滋病阻断预防、紧急救助保护等工作机制,保障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工作规范、有序、有效进行。

二是拓宽救助渠道。增加临时照料、医疗救治、转学安置、经济帮扶、家庭教育指导、督促监护等多项救助措施,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救助、保护。要求办案过程中,针对未成年人具体情况和现实需要,综合运用上述各种手段,做好未成年被害人救助保护工作。同时,强调未成年被害人隐私保护,对办案中的隐私保护要求进一步强化。

三是强调诉源治理。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发现社会治理漏洞的,依法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规定对不履行强制报告等未成年人保护规定的,依法追责。

记者:《解释》规定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后主张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费用的,可以支持,对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新举措,请问规定该条基于哪些考虑?

何莉:我们在研究制定《解释》时,依照法律与现实需求,主要有以下考虑。

一是彰显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爱、保护,特别是对精神心理健康的治疗需求。精神伤害是性侵害犯罪的主要危害后果之一,但这一点以往容易被忽视。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受到性侵害后,一些被害人出现精神抑郁、创伤后应激障碍等精神疾病,如果不能及时治疗,会对未成年人成长和学习、生活造成长期负面影响,危害很大。《解释》明确了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后可以主张民事赔偿的范围,并将未成年人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明确为可依法获得支持的物质损失,有助于未成年人及时获得足够赔偿进行医疗诊治,早日走出被害阴影,回归正常生活。

二是确保相关规定既于法有据,又能真正落地起到实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并解决刑事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诉求,具有诉讼便民、提高效率等重要价值。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解释》的相关规定,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民法典的规定。同时,《解释》要求,主张上述赔偿,应当有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需要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目的是既要保证确有医疗诊治需要的被害人得到及时救治,又能使赔偿数额的认定有相应事实证据支持。鉴于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希望各地司法机关、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该规定的精神,使有医疗诊治需要的被害人及时诊治、依法维权,让未成年被害人切实感受到司法关爱,让全社会更加关注被害人精神心理健康。

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职业技能提升、困难人员就业帮扶……这场发布会有最新消息!

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3年4月27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一起来看——


Q1

Q:今年将采取哪些具体举措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A:

一是激励企业吸纳。企业是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我们将延续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政策对象由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扩展到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毕业生和登记失业青年,享受主体由中小微企业扩展到各类企业。同时,将延续实施国有企业一次性增人增资政策,支持国有企业扩大招聘规模。
二是支持基层就业。基层是毕业生建功立业的广阔舞台。我们将积极拓宽基层就业空间,稳定“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规模,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工作。同时,对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高定工资等支持政策。
三是稳定公共岗位。公共部门岗位为毕业生就业提供了重要支持。公共部门要带头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挖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岗位存量,加大补员力度,稳定招录、招聘高校毕业生规模,合理确定招录、招聘时间。
四是促进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毕业生是创业创新的有生力量。我们将支持毕业生等群体创业,从事创意经济、个性化定制化文化业态等特色经营。对创业毕业生,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简化担保手续,对符合条件的落实免除反担保的要求。同时,对灵活就业毕业生,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措施,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支持,提高灵活就业保障水平。
五是扩大见习规模。就业见习是增强毕业生实践经验的重要手段。我们将实施2023年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重点开发一批科研类、技能类、管理类岗位,推出一批示范性岗位。对吸纳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近期,我们还启动了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推进计划,推出了十项具体行动,集中力量挖掘就业岗位资源、做实做细就业服务、做好困难托底帮扶、强化就业观念引导。


Q2

Q:有哪些扩岗激励措施来更大程度调动企业用人的积极性?


A:

这次稳就业文件又作出了专门安排,要求打出“降、贷、返、补、提”等政策组合拳,倾斜支持吸纳就业多的行业企业,更好激发企业活力,稳定就业存量、扩大就业增量。
,就是将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助力企业降低用工成本、更多吸纳就业,预计年均减负约1800亿元。
,就是用好创业担保贷款、稳岗扩岗贷款,解决企业融资需求。对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小微企业,可发放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吸纳就业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支持金融机构优化审批流程,合理确定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开展稳岗扩岗服务和贷款业务。
,就是继续对不裁员和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30%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底。
,就是加大各项就业补贴政策落实力度。对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其中,对企业吸纳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青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3年底。
,就是支持企业开展职业培训,提升员工技能。对企业新录用符合条件人员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3年底。


Q3

Q:在加大职业技能培训的支持力度、破解结构性就业矛盾方面有哪些举措?


A:

一是健全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适应就业创业和人才成长需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全年计划组织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500万人次以上
二是聚焦重点群体。进一步聚焦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以及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以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为主要形式,开展满足不同就业形态个性化需求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劳动者求职择业能力、稳定就业能力、转岗转业能力、成功创业能力。
三是发挥聚合效应。构建多主体职业技能培训供给格局,有效激发行业企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各类培训载体积极性,努力提高培训质量,扩大培训规模。
四是坚持需求导向。适应数字中国、健康中国、制造强国建设需要,深入实施制造业技能根基工程和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加大先进制造业和托育、护理、家政等领域高素质技能人才培养。紧跟数字经济等新业态发展,加快新职业标准开发,推进新职业培训,促进更多劳动者在新职业领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
五是融通培训就业链条。坚持就业导向,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加强劳动者培训前就业意向和培训需求摸底、培训中培训工种和就业岗位对接匹配、培训后岗位推荐和就业跟踪帮扶,构建“培训+就业”全链服务体系,实现劳动者参加培训好就业、就好业的目标。
六是强化技能引导。运用多种方式做好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技能成才先进事迹报告会、媒体见面会等系列宣传活动,线上线下同向发力,讲好技能故事、展示技能魅力,引导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一代坚定技能就业,走好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


Q4

Q:对困难人员有哪些就业帮扶举措?


A:

一是注重精准识别。困难人员主要指因大龄、身有残疾、享受低保、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失去土地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我们将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脱贫户、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人员纳入援助范围,坚持“大数据+铁脚板”,加强部门信息比对,组织联系对接和情况摸底,建立实名制帮扶台账,实施动态更新,实现人员底数清、就业状态清、技能水平清、服务需求清。
二是注重精准服务。坚持日常援助与集中援助相结合。日常援助方面,落实“一人一档一策”帮扶措施,优先推荐低门槛、有保障的爱心岗位,实施个性化帮扶和跟踪帮扶。集中援助方面,在元旦、春节以及国家助残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集中组织专场招聘、定向推送就业岗位,全力帮扶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三是注重政策扶持。对困难人员就业创业给予全方位支持。运用税收优惠、吸纳就业补贴和社保补贴等政策,鼓励广大用人单位吸纳困难人员就业;运用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支持困难人员自主创业;运用社保补贴政策,加大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保障水平。同时,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合理统筹公益性岗位给予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
四是注重生活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及时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医疗保险费等待遇发放;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困难人员基本生活。




甘肃省公安厅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十项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全省招商引资大会、主动创稳大会精神,按照“全省优化营商环境攻坚突破年”行动部署,着力打造一流法治营商环境,服务保障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近日,省公安厅印发了《甘肃省公安厅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十项措施》(以下简称“十项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提升公安政务服务质效。持续深化公安“放管服”改革,统一全省公安机关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实施清单,确保同一事项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在政务服务大厅或公安分中心推行治安、出入境、交管等业务“一窗通办”。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着力减时间、减环节、减证明、减跑动次数,推动业务流程再造和系统重构,实现更多审批服务事项“一网通办”“跨省通办”。


二、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法打击扰乱市场秩序、金融诈骗、危害税收征管、侵犯知识产权、制售伪劣商品等突出犯罪,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积极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大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贯彻执行新修订的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严格区分经济纠纷、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三、实行轻微违法柔性执法。在企业(行业)执法管理中推行“柔性执法和包容审慎执法”,严格执行“两轻一免”清单,动态调整清单内容,不断完善“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无过错不罚”制度,推动企业提高守法经营的自律意识,持续激发市场活力。


四、加快涉企案件依法办理。对企业或企业经营者、管理者反映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生产经营秩序受到威胁(危害)等报警报案,第一时间排查处置;对主要犯罪嫌疑人系企业经营者、管理者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加快办案进度,提高办案效率;对事实清楚、自愿认错认罚的行政案件,依法适用快速办理程序。


五、推动护航警官落地落实。成立“护航警官”工作专班,建立以县级公安机关分管领导负责,属地公安派出所所长、责任区民警为“护航警官”的工作制度,对省列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主动开展“企业随访”建档备案,深入了解企业需求,开展企业不稳定因素排查化解,加强安全隐患整治,认真落实治安保卫工作措施,服务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六、打击涉企黑恶违法犯罪。加强对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涉黑涉恶线索收集排查,严厉打击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揽工程、强迫交易、强收“保护费”等侵害企业、工程项目建设的黑恶犯罪;强力打击绑架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诬告陷害等侵害生产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依法查处涉企无理取闹、结伙滋事、威胁恐吓等“软暴力”案事件。


七、完善出入境利企举措。优化企业聘雇外国人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一窗通办、并联办理”机制,实现在兰申请工作许可、居留许可“只进一扇门”;主动服务企业引才引智工作,在有境外合作项目和外派人员资质的重点企业建立联络机制,了解企业需求,解决实际困难,更好服务保障“走出去”企业和人员合法权益。


八、净化企业营商网络环境。加强涉企网络谣言巡查发现,严厉打击编造、传播涉企有害信息违法犯罪活动;切实消除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影响,切实保卫企业信息系统安全平稳运行。


九、优化旅游车辆通行管理。在公共停车资源不能满足旅游客运需求的城市旅游景点,通过优化交通组织、限定即停即走时段路段、设置即停即走标志标线等措施,有效解决停车难问题。对有团体接待业务的旅游景点,视情设置仅供大客车停靠的即停即走泊位或路段。


十、简化机动车服务机构审核流程。申请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新建成或增加检测线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申请备案的,由申请单位所在地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受理、审查、验收。审查验收情况书面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备案。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每月根据各支队备案报告,统一向社会公示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名单和开办的业务类型。


以上“十项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出台“十项措施”,是全省公安机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实践,是对省委、省政府和社会各界作出的郑重承诺。全省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强化领导,细化任务措施,确保“十项措施”落地见效。为确保各项措施在执行中不变通、不走样,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可通过12389平台、12345热线对公安机关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进行举报,对确实存在工作落实不力、失职渎职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公安部推出6项措施便利境外中国公民

“延期办”“委托办”,公安部推出6项措施便利境外中国公民


为深入推进公安机关便民利企改革,进一步便利境外中国公民办理身份证、驾驶证等业务,便利回国后正常使用证件,公安部自2023年2月10日起,推出公安机关便利境外中国公民办理业务6项政策措施。


延期换领驾驶证。境外中国公民因故无法回国(入境)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的,可以委托国(境)内人员凭身份证明、委托书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延期办理,本人不需要回国(入境)。对无法提交身份证明、委托书原件的,可凭复印件或者影像打印件办理延期业务。


回国换领驾驶证。境外中国公民因故无法于2023年底前回国(入境),导致驾驶证逾期未换证、未审验的,可以在回国(入境)后6个月内补办手续,恢复驾驶资格。


持境外驾驶证换领中国驾驶证。境外中国公民回国(入境)后持境外驾驶证办理换领中国驾驶证的,境外驾驶证有效期逾期未超过6个月的,可正常申请换领中国驾驶证。


委托代办居民身份证。境外中国公民因新冠疫情未能及时办理身份证期满换证的,可以委托国内近亲属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代为提出换证申请,公安机关核实受托人身份信息,线上审核证明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受理、签发、制作和发放证件。


回国就近换领居民身份证。境外中国公民因新冠疫情未能及时办理身份证有效期满换证的,回国(入境)后可在全国任一户籍派出所就近办理身份证换领业务。


查询出入境业务和管理政策。境外中国公民如需获取本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境记录等信息,可登录国家移民管理局政务服务平台查询下载;如需了解我国出入境管理政策,可拨打国家移民管理局24小时服务热线12367咨询。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开始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解读—— 依法而治,推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法律,是党中央部署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标志性成果,是中国特色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制度的成功探索和具体实践。

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国打击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这部法律如何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提供法律支撑?如何做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贯彻实施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负责人对相关问题进行解读和阐释。

深刻认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出台的重大意义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2021年4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注重源头治理,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为打击治理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当年4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会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抓紧推进反电信网络诈骗立法工作。经一年多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并三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于2022年9月通过。

专门立法的背后,是严峻的形势。

随着信息社会快速发展,犯罪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犯罪持续下降,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新型网络犯罪已成为当前的主要犯罪形态。犯罪分子利用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网络黑灰产业交易等实施精准诈骗,组织化、链条化运作,跨境跨地域实施,已经成为当前发案最高、损失最大、群众反响最强烈的突出犯罪。

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实践看,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方面的制度措施不够充分;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分散,不够明确,针对性不强;实践中一些好的做法和政策文件需要上升为法律规定。因此,打击治理实践呼唤一部专门立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作为专门立法,虽然体量小,但涉及金融、通信、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等各领域,是一部集中全面、系统综合、针对性强的小法律,目的是解决当前迫切需要的立法需求,坚持急用先行。专门立法与行业立法将相互配套、共同发力,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充分的法律制度保障,备足法律制度供给侧。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充分吸收了专题研究、专门队伍、专案攻坚、专业技术,抓好内部合力、促成外部合力的“四专两合力”有关内容,有效解决了工作中的难点痛点,对于打击治理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

准确把握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原则和特点

“消未起之患、治未病之疾,医之于无事之前。”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是一部预防法、管理法,注重源头治理、前端预防。

按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的要求,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针对电信网络诈骗发生的信息链、资金链、技术链、人员链等各环节,加强防范性制度措施建设,深入推进行业治理,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变“亡羊补牢”为“未雨绸缪”,变重“打击”为“打防管控”并重。

实践证明,构筑电信网络诈骗的防火墙,需要举全社会之力,协同配合,加强联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了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机制和各部门职能分工——

国务院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打击治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确定反电信网络诈骗目标任务和工作机制,开展综合治理,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金融、电信、网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履行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本行业领域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明确法律责任,加大惩处力度”是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主要内容之一。

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授权下,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对未履行反诈法定义务的行业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可以对有关涉诈人员采取惩戒措施,记入信用记录,对前科人员和重大嫌疑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对电诈违法人员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人民检察院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追赃挽损是被害群众的核心关切,也是立法过程中的焦点问题。

因此,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要求加强追赃挽损,完善涉案资金处置制度,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将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及时解冻和资金返还等工作机制和措施在立法中确认下来,有利于公安机关依法拦截涉诈资金,并及时发还被骗群众,最大限度挽回群众损失。同时,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还要求建立相应救济申诉渠道,尽可能减少对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充分发挥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规范引领作用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提出了全面落实打防管控的工作原则,明确了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并强调加强国际执法合作,有效打击遏制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要以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为引领,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全面提升打击质效。一是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持续推进“云剑”“断卡”“断流”“拔钉”等各类专项行动;积极开展国际执法合作,摧毁境外诈骗窝点,缉捕境外在逃人员。二是强力组织大案攻坚,持续发起区域会战和集群战役,抓金主、铲窝点、打平台、断资金,确保打深打透打彻底。三是用足用好法律武器。加强与检法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确保形成强大震慑。

信息通信行业源头治理关系到反诈工作成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明确要求加大电信行业源头治理力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全行业要严格用户实名制管理,持续推进“断卡”行动,严格规范电话卡、物联网卡、家庭宽带、短信端口等重点业务实名登记管理;加强重点业务治理,依法对用于诈骗的国际电话和短信、短信端口、语音专线、互联网专线、云服务等重点业务开展清理整顿;深化涉诈设备清理,深入开展“打猫行动”,持续提升线索发现、追踪溯源、快速处置和情报共享等能力,巩固提升与各级公安机关协同联动打击力度。

根据公安机关指令查控涉诈资金,是阻断涉诈资金转移的最主要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要依法根据公安机关查询、止付、冻结、解冻、资金返还指令及时处置涉案资金,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机制;会同公安机关完善预警劝阻系统,及时劝阻潜在被害人转账汇款,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资金损失。

徒法不足以自行。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作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牵头单位,要协调统筹抓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反诈工作深入健康发展,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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