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相继落地实施,公安网安监督检查的职责已从传统的“联网单位安全检查”扩展到“网络、数据、个人信息”全链条监管。原151号令制定于2018年,侧重传统互联网服务安全,已难以覆盖算法推荐、数据出境、关基防护、个人信息处理等新法定义务。
176号令的出台,将公安网安检查权统一到“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安全”三位一体框架下,同时把检查程序、频次上限、委托检测、保密责任等一并规范化,既强化监管力度,又压减重复检查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
二、监督检查对象
依据办法第六条,监督检查对象涵盖八类主体:
1. 提供互联网接入、数据中心、内容分发、域名服务、信息服务等互联网服务的提供者;
2. 公共上网服务提供者(网吧、公共无线上网场所等);
3. 网络运营者及其建设者、维护者;
4.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及其建设者、维护者;
5.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
6. 数据处理者;
7. 个人信息处理者;
8. 其他依法可以监督检查的对象。
重点检查对象:曾发生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事件,或因未履行法定安全义务被处罚后未按期整改的,公安机关应当重点检查。
需要说明的是:检查对象不限于互联网企业。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只要实际开展网络运营、数据处理或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均可能纳入检查范围。
三、重点检查内容
办法第七条逐项明确了11项检查内容,可归纳为五个方面:
(一)备案与台账。联网单位备案手续是否齐全;接入单位和用户信息及变更是否按规定报送;用户注册信息、上网日志是否依法记录留存。
(二)制度与等保。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等级测评、建设整改、自查工作是否形成闭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义务是否履行到位。
(三)技术防护。防病毒、防网络攻击侵入等技术措施是否到位;已发现的网络安全漏洞隐患是否及时整改消除。
(四)内容与算法。公共信息服务中违法信息防范机制是否正常运行;算法安全主体责任、算法推荐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五)数据与协查义务。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履行情况;是否为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反恐怖、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重大活动安保期间,还要专项检查工作方案、风险评估、应急演练、事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四、检查方式与程序
1. 线上巡查。通过网络信息巡查、信息审核能力测试、漏洞扫描等方式开展,以不影响业务运行为前提。其中信息审核能力测试须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巡查时间和范围。
2. 远程检测。漏洞探测、渗透性测试,仅限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须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检查时间与范围,并通报同级网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干扰、破坏系统正常运行。
3. 现场检查。由运营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实施。人民警察不少于2人,须出示人民警察证和监督检查通知书。可进入场所、询问负责人、查阅复制资料、查看技术措施、开展技术检测。检查过程制作记录,被检查对象有异议可当场说明。
公安机关可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但须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参与渗透测试的机构及人员须经过背景审查并实行全流程管控。
五、企业关心的三个核心问题
检查收不收费? 不收费。监督检查不得向被检查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能不能指定买产品? 不能。不得要求被检查对象购买、使用指定的产品和服务。
数据会不会被拿走? 不会。检查中获取的数据、资料只能用于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受托机构检查结束后须将资料交公安机关保管或按指令删除销毁。工作人员泄露、滥用信息依纪依法追责。
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处置走梯度路径:提示函→督促整改→约谈→依法处罚,不是一见问题就处罚。
六、减少企业负担的刚性安排
- 等保三级及以上网络运营者、关基运营者,日常现场检查每年不超过一次;
- 本年度其他主管部门已开展过现场检查的,复用检查结果,不再重复进场;
- 跨行业、跨部门日常检查须统筹协同,避免重复检查、交叉检查;
- 电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国防科技工业等行业日常现场检查,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网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方要求联合检查的应当联合开展。
七、各单位当前应做好的工作
机关、企事业单位信息化部门:核对联网备案、等保定级备案是否齐全有效;梳理用户日志留存、数据分类分级、个人信息处理清单;补充算法推荐、深度合成、对外接口的安全管理制度。
互联网平台、数据中心、ISP、公共上网场所:检查违法信息拦截策略和审核日志是否可正常演示;排查已知漏洞修复是否形成闭环;准备迎检材料包(制度文件、等保证明、日志样例、应急预案)。
发生过安全事件或被通报过的主体:原整改项逐项归档留痕;主动复测并留存复测报告,降低被列入重点检查名单的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