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电动车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州低速电动车(以下简称电动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电动车主要指电动自行车、电动二、 三轮摩托车和低速电动四轮车。电动自行车(有脚踏骑行功能, 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5 千米/小时,整车质量不超过 55 千克, 电机功率不超过 400W)属于非机动车,需注册登记;纳入工业 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市场监管 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3C 认证)的电 动二、三轮摩托车、低速四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需注册登记、 悬挂号牌,且驾驶人取得相应准驾资格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 强制性认证管理(3C 认证),车辆属性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24158-2018)的电动二、三轮摩托车、 四轮电动车属非标机动车,不能注册登记。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我州生产、销售、改装未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 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车辆属性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使用电力驱动用于载客或载货的电动车(含老年代步车)。违规生产、销售的,由市场监管、工信 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销售商向消费者宣传无须办理相应证照、无须办理机动车强制保险等诱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的电动车,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同时驾驶人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后, 方可上道路行驶。在 2023 年 8 月 31 日前购买的非标电动车(含老年代步车),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管理;2023 年 9 月 1 日后购买的非标电动车不予备案。
五、上路行驶的电动车(含非标电动车)应当注册登记挂牌或备案,电动二、三轮摩托车、四轮电动车驾驶人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资格(四轮电动车 C2 型及以上、电动三轮摩 托车 D 型、电动二轮摩托车F 型及以上),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无证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禁止未注册登记或未备案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对无证驾驶三轮、 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六、电动车上道路行驶时,驾驶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酒后驾车、闯红灯、逆向行驶、非 法改装、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无后视镜等)、违法载人载货、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乱停乱放、占道从事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城市行政执法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七、各单位、企业要按照本通告要求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各自领域内的电动车进行注册登记或备案,并加强规范管理。
八、拒不执行本《通告》前款内容,阻碍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或借机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执行期间,国家、省对电动车管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