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1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来源:临夏州公安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1-02-04 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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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1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临州府发〔2021〕2号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2021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甘政发〔2020〕6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 明确时间范围。2021年全州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1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1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全州草原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防火禁火范围为本州区域内所有林业、草原用地及林缘、草缘区。

二、 全面落实责任。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严格落实县市、乡镇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行业职能部门监管责任、森林草原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大森林草原火灾的防控力度。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的,主管部门要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联防机制,明确联防职责,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三、 严格火源管控。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全力筑牢用火审批、入山检查、日常巡护和联防联保“四条防线”,加强对高火险区的巡逻管控,加大巡查密度和巡查频率,及时发现并处置火灾隐患;凡进入林区、牧区的一切车辆和人员必须自觉接受登记检查;对无民事行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防止被监护人因玩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公安部门加大对森林草原火灾肇事者的打击力度。防火期内,各县市政府可根据需要适时发布禁火令,规定森林草原禁火时间、范围、内容和措施,要求进入林区、牧区人员必须做到“五个严禁”:严禁吸烟、野炊、烧烤、生火取暖、点火把;严禁烧荒、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点烛;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点孔明灯;严禁携带火种及其它易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进入禁火区。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林区野外用火的,必须经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有关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四、 加强宣传教育。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全面组织好防火“宣传月”、“宣传周”等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和各种通信平台,及时播报森林草原防灭火命令、公告、禁火令、高火险信息;加强对“12119”森林草原防火报警电话、“防火码”的宣传推广,不断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做到森林草原防火常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五、 强化应急值守。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思想,修订完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认真开展森林草原火灾专业扑救设备、物资的清点、摸排、检修工作,全面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灾能够快速响应、迅速处置,坚决把森林草原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坚决避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州、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制度,森林草原防火应急队伍和专业消防救援队伍要实行24小时执勤备勤制度,时刻保持临战待命状态。

 

 

   州长  马相忠

   2021年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