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倾力化干戈 家校携手促成长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是守护基层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实公安机关“主防”责任的核心抓手,更是畅通民意渠道、化解群众急难愁盼、防范风险隐患于未然的关键举措。
针对此类问题,临夏公安推出“警调民安”专栏,用法治思路妥善化解邻里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事件回顾
2026年9月28日,临夏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接到报警,辖区某小学内,发生一起“家校”矛盾纠纷。接警后,城南派出所值班民警辅警迅速到达现场。经了解,学生家长马某与该校教师贾某因学生教育问题发生口角争执,升级为肢体冲突。

为妥善化解该矛盾,避免事态进一步升级,城南派出所积极联动市教育局、城南街道办、城南司法所、学校负责人,于9月30日上午再次开展联合调解。经过多方持续疏导劝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矛盾纠纷成功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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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家校矛盾,本是沟通层面的小事,却因为一时的情绪冲动,逾越了法律的边界。本案中,当事人因教育管理分歧没能冷静沟通,最终引发肢体冲突。看似情绪宣泄,实则是实打实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人与人的分歧在所难免,维权更要守得住底线。家校产生争议,务必通过合法合规渠道理性诉求。千万不要让一时冲动,把合理沟通变成违法行为,用敬畏法律的心态,守护孩子纯粹的成长环境。

01
法律永远情理兼顾,但绝不纵容冲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伤害他人身体属于治安违法行为,必将受到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还会被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禁止以教育纠纷为由扰乱校园秩序、侵害他人人身安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家校协同育人,成年人的暴力冲突,会给未成年人树立错误榜样,严重破坏校园育人环境。

02
治安调解签了字,是不是就等于"没违法、不追究"了?
需要厘清的是,治安调解必须建立在违法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调解是法律的温度,不是违法的退路,不会抹去行为的违法本质,拒不履行调解协议,依旧会被依法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十一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七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