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起纠纷 民警巧解护亲情

来源:临夏州公安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6-08-10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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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是守护基层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实公安机关“主防”责任的核心抓手,更是畅通民意渠道、化解群众急难愁盼、防范风险隐患于未然的关键举措。

针对此类问题,临夏公安推出“警调民安”专栏,用法治思路妥善化解邻里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事件回顾

2026年5月份,临夏县公安局井沟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辖区马某兄弟两家因老人赡养问题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现场情绪十分激动。接警后,民警迅速响应、快速赶往现场,第一时间控制现场局面,避免冲突进一步升级。随后,民警将双方带回派出所开展调解工作。经了解,马某母亲长期居住在二儿子家中,日常相处中,老人与二儿媳因生活琐事积怨已久,矛盾逐渐升级。当日,双方就老人赡养事宜进行协商时,马某大哥与弟媳言语不和、情绪失控,最终引发肢体冲突,万幸未造成严重人员伤情。

了解情况后,民警秉持“以和为贵”的原则,一方面耐心安抚双方当事人的情绪,缓解对立氛围;另一方面,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向双方开展法治宣传,讲解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同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开展亲情教育,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理性看待家庭矛盾,珍惜兄弟手足情分。经过民警的耐心劝说和细致调解,双方当事人均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过错,主动放下隔阂,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就老人赡养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一场家庭纷争得以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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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赡养义务

赡养父母是全体子女共同的法律责任。父母年纪大、没有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时,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赡养不只是支付生活费,还包括日常照料、看病就医、精神陪伴。家人之间应当互相体谅、和睦相处,理性处理家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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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弃行为

对于年老、患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老人,子女有能力照料却置之不理,故意放任老人陷入生存困境,属于遗弃行为。轻则治安处罚,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最高可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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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虐待家庭成员

不能长期打骂、冻饿、语言羞辱、限制家人自由。经常性折磨家庭成员,受害人报警后,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治安处罚;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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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手打架行为

哪怕是亲兄弟、一家人,也不能动手殴打对方。只要动手打人,就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处以拘留、罚款。如果下手过重,造成对方轻伤以上伤害,性质就上升为刑事案件,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家庭矛盾绝对不能成为打架的借口。

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既是传统美德,更是法定义务。兄弟姐妹面对赡养问题,应当静下心来友好协商,多念手足亲情,千万不要一时冲动争吵、动手,既伤骨肉感情,还要承担法律责任。遇到难以调和的家庭矛盾,可以找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委会、派出所介入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2.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3.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4.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5.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二款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2.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照料。

2.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支付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不能及的劳动。

3.第七十六条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第五十一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七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2.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或者其监护人要求处理的;

(二)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的;

(三)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