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椒树下的法与情

来源:临夏州公安局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6-10-12 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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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是守护基层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实公安机关“主防”责任的核心抓手,更是畅通民意渠道、化解群众急难愁盼、防范风险隐患于未然的关键举措。

针对此类问题,临夏公安推出“警调民安”专栏,用法治思路妥善化解邻里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事件回顾

2026年9月13日,村民李某某与杨某某因花椒树嫁接尾款结算发生纠纷并报警求助。

经民警核实,今年4月,李某某与杨某某父亲口头约定花椒树嫁接服务并商定费用,未留存书面协议。此后杨某某父亲去世,临终前告知家人李某某仍欠1000元嫁接尾款。杨某某后续长期管护花椒树,付出不少人力、时间成本,双方因这笔尾款的结算与归属产生分歧,沟通无果后矛盾激化,最终报警求助。

永靖县公安局民警依托成熟的“12345”调解工作法,耐心调解,消除双方误会,李某某当场向李某某支付相关费用,双方握手言和。调解过程中,民警没有简单地“和稀泥”,而是向双方释明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让当事人明白自己的权利义务边界,在此基础上引导双方达成和解,体现了以法律为准绳、以情理促和谐的调解理念。

1.口头约定有法律效力,但书面合同更可靠。从事农业劳务、嫁接服务等经济活动时,建议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费用标准、结算方式和违约责任,避免日后“说不清”。

2.遇到纠纷莫冲动,依法调解是正途。发生矛盾后,可向村委会、司法所、派出所申请调解,也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理性沟通、依法维权,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3.保留证据很重要。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收据、证人证言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合同关系和欠款事实的证据,平时注意留存,关键时刻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1

口头约定是否有效?尾款应当归谁?

李某某与杨某某父亲以口头方式约定了花椒树嫁接服务及费用,杨某某实际完成了嫁接作业,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杨某某父亲去世后,杨某某作为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应当获得父亲的合法债权。李某某与杨某某父亲之间的口头约定合法有效,杨某某有权获得约定的嫁接报酬,李某某负有清偿该笔尾款的义务。

02

矛盾激化可能面临什么行政处罚?

李某某与杨某某因尾款结算与归属问题产生分歧,沟通无果后矛盾激化。如果双方在争执过程中出现殴打他人或故意损毁财物等行为,即便事出有因,仍可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如果任何一方实施了殴打他人或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将面临五日以上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处罚更重。

03

矛盾升级可能触犯哪些刑事罪名?

双方因1000元尾款产生分歧。如果矛盾进一步升级,当事人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故意毁坏对方财物且数额较大,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调解处理治安案件,应当查明事实,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促进化解矛盾纠纷。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属于第一款规定的调解范围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认可的,不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七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五十八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或者敲诈勒索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