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护安】冒充军人行骗!临夏警方快速破案

“老板,这款5599元的手机我要了,直接支付宝付款。”近日,临夏市某手机店内,一名身着“军装”、言语干练的男子,指着柜台里的新款手机对店主说道。
店主见对方一身军装打扮,还自称是驻临某部军人,言语间十分“正派”,便丝毫没有起疑,麻利地帮其打包好手机。可就在扫码付款时,这名“军人”却面露难色:“不好意思,我支付宝今天限额了,没法一次性付清。你先把手机给我,我回部队后马上用朋友账户转账。”
看着对方一身“军装”,又说得诚恳,店主想着军人信誉有保障,便爽快地将手机交给了对方。可等了整整三天,转账信息迟迟未到,拨打对方留下的电话也始终无人接听,店主这才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急忙跑到临夏市公安局报案。

接到报警后,临夏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迅速行动,围绕嫌疑人的体貌特征,结合周边走访摸排,很快锁定了嫌疑人身份和藏匿地点,并在临夏市某出租屋内将其成功抓获。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曹某对自己为了满足虚荣心,网购假军装,利用商家对军人的信任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曹某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已被临夏市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广大商户在经营过程中,遇到自称军人、公职人员购物且无法当场付款的情况,一定要多留个心眼,可联系相关单位核实对方身份,切勿仅凭穿着打扮轻信他人。电子支付务必当场确认到账,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如遇诈骗,请立即拨打110或96110报警。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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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招摇撞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 2021 ]21号)
一、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片区财物、荣誉、地位、待遇、感情等,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分别以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军队形象和威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五、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军人”:
1.冒充国家机关中真实存在或者虚构的工作人员、军人的;
2.冒充虚构的国家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军人,易让他人信以为真的;
3.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冒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的;
4.以骗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制造假象,诱使他人误以为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