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公安部应急管理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监局关于调整《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的公告
商务部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
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
关于调整《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的公告
2026年 第40号
为进一步做好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理工作,根据《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商务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药监局决定对《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进行调整,新增1-苯乙基-4-氧-3-哌啶甲酸甲酯、1-苯乙基-4-氧-3-哌啶甲酸乙酯等2个品种至附件1第一部分。
现将调整后的《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予以公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出口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化学品的,向缅甸、老挝、阿富汗出口附件1第二部分所列化学品的,应按照《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申请许可,向其他国家(地区)出口无需申请许可。
附件:
1.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
2.特定国家(地区)目录
商务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监局
2026年9月22日
附件1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附件2
特定国家(地区)目录
1.缅甸
2.老挝
3.阿富汗
4.美国
5.墨西哥
6.加拿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