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中办最新明确→

来源:临夏州公安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8-31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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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27条,主要包括4方面内容——

  • 对组织处置的总体要求、概念和方式、原则等作了规定;

  • 规定了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除名的适用情形,细化处置程序及后续事项;

  • 对可以不予处置的情形、合并处置等应把握的政策要求作出规定;

  • 规定了组织处置的工作责任、工作纪律等。

《办法》明确规定组织处置的概念和方式

《办法》认真总结组织处置工作实践经验,与有关党内法规搞好衔接,规定组织处置是指党组织根据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依据党员组织关系隶属或者干部管理权限,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甚至丧失党员条件的党员,按照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处置措施,并明确组织处置方式为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

组织处置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办法》对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除名的15种情形包括兜底情形作了规定——

  • 限期改正,主要包括理想信念不坚定、缺乏革命意志、党性意识淡薄;信仰宗教;工作消极懈怠,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组织观念、纪律意识不强,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足额交纳党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2年以内等方面。

  • 劝其退党,主要包括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等方面。

  • 除名,主要包括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背弃党的初心使命,已经丧失党员条件;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因与党组织失去联系被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受到劝其退党处置、本人坚持不退等方面。

同时,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分主观客观,《办法》规定了可以不予处置的情形——

  • 因党员所在党组织不健全或者软弱涣散、组织生活不正常,党员无法正常参加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的,以及党员受客观条件制约,一时无法完成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在短期内或者某项工作中不能发挥作用的,可以不予处置。

组织处置与党纪处分有何关系?

对违纪党员的党纪处分,由《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作出规定。《办法》依据党章,对那些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甚至丧失党员条件的党员进行组织处置,规定了适用情形、处置方式和具体程序。鉴于组织处置与党纪处分各有侧重、各司其职,为厘清组织处置与党纪处分的区别,发挥组织处置与党纪处分各自的功能作用,《办法》明确规定,违犯党纪的党员受到党纪处分的,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