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相关解读
问题1、此次公安部制修订《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3个部门规章有什么考虑?
答:2004年,为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部发布《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此后分别进行了2次、4次修订。2个部门规章实施以来,在规范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办理、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修订2个部门规章,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主要目的是为了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便捷高效服务的新需求,通过制度完善进一步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第一,是坚持全面依法行政,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交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近年来,公安部陆续推出机动车登记、驾驶人考试领证等交管业务“一证通考”、“全国通办”等系列便民利企改革措施,在规定上有突破、在制度上有创新,需要从规章层面将这些便民利企措施制度化,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运行。同时,为贯彻新修订实施的《民法典》《行政处罚法》等重要法律,需要对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记分管理、交通违法责任追究等,按照新的法律规定作出相应调整,做好配套衔接,确保规章和法律的一致性。
第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主动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要。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有了更新更高的需求,要求提供更加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公安交管服务。此次修订,主动回应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新推出私家车新车上牌免查验、小客车登记全国“一证通办”、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全国通考”等改革措施,更好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创业。
第三,是坚持放管并重,筑牢交通安全车驾准入防线的需要。坚持生命至上,主动适应道路交通安全新形势,针对交通安全源头治理重点,进一步严格“两客一危”等重点车辆登记准入,严格大中型客货车等重点驾驶人考试准入,严格买分卖分违法行为查处,从源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让人民群众更有安全感。
第四,是坚持全面从严治警,推进交警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需要。巩固提升公安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健全执法管理和执法监督制度,严格公安交管部门民警辅警违规违法责任追究,严厉查处违规办理机动车登记、参与驾驶人考试作弊、参与买分卖分等违纪违规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问题2、此次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机动车登记规定》,修改了哪些内容?
答:此次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坚持统筹安全与发展,围绕防事故保安全、惠民生促发展,进一步严格车辆和驾驶人准入关,进一步推出更多便民利企改革措施,进一步完善内外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服务水平。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主要突出“四个聚焦”:
一是聚焦推出更多服务措施。固化小型汽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异地分科目考试、推行电子驾驶证等改革措施,保障改革与法治协同。新推出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逾期未换证恢复驾驶资格考试“跨省可办”、优化考试内容和项目等便民措施,更好地服务群众企业。
二是聚焦强化重点驾驶人管理。严格申请条件,对毒驾、再次酒驾、危险驾驶构成犯罪等人员,禁止增驾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保障公共安全。针对运输行业反映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短缺问题,放宽驾驶职业教育领证年龄,改进申请和考试制度,引导鼓励驾驶职业培训教育发展。
三是聚焦改进驾驶证申领使用制度。改进实习期管理制度,明确初次取得汽车类或者摩托车类驾驶证的12个月内为实习期,增驾每种车型不再单设实习期,解决群众反映实习期限制过多的难题。完善准驾车型种类,增加“轻型牵引挂车”车型,满足群众驾驶小型旅居挂车出行需求。改革境外驾驶证换领制度,对申请换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需取得境外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二年以上,并参加全科目考试。
四是聚焦健全驾驶考试监管机制。坚持放管并重,结合驾驶人考试业务延伸下放,进一步加强对县级车管所、社会考场的监督管理,严格违法违规考试责任追究,以强有力的监管促规范、促公正。
修订《机动车登记规定》主要突出“三个深化”:
一是深化简政便民利企。在固化车辆检验“全国通检”、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检验标志电子化等改革措施基础上,新推出私家车新车上牌免查验、小客车登记全国“一证通办”、车辆信息变更“跨省通办”等便民措施。
二是深化重点车辆监管。严格“两客一危”重点车辆登记审查,对危险货物运输、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公安交管部门与交通运输部门联网核查运输资质,加强部门协同,严格规范管理。严格违规车辆嫌疑调查,对发现车辆涉嫌非法生产、拼装、改装、被盗抢骗等嫌疑的,启动调查程序,严格追究违法违规责任。
三是深化业务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对车辆管理所、登记服务站办理车辆登记查验、牌证发放等工作监督管理,对违规办理机动车登记、为不符合标准车辆上牌的,严格责任追究。
问题3、此次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记分进行单独规范,有什么考虑?该《办法》有什么特点?
答:2004年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交通违法记分制度,同年公安部发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附件形式明确了记分行为和记分分值。记分制度实施以来对遏制严重交通违法、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更好发挥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教育引导作用,此次单独制定新的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挥记分制度的作用,坚持宽严相济,强化教育引导,促进提升驾驶人安全文明意识。
新的部门规章突出“四个坚持”:
一是坚持宽严相济,系统调整记分分值。在保持对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致人伤亡后逃逸、使用伪造变造牌证等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记12分的前提下,根据对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影响的程度,降低了部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删除了驾车未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修改后记分行为共50项,其中7项记12分,7项记9分,11项记6分,15项记3分,10项记1分。
二是坚持教育引领,增加减免记分规定。对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且经考试合格,或者参加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符合扣减记分条件的,可以从已累积记分中扣减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最高可扣减6分。另外,对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
三是坚持重点管理,严格满分教育制度。对一个记分周期内多次记满12分的,考虑到其守法自觉性低、安全意识差,进一步强化教育管理,延长学习时间,增加考试科目,督促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记满12分的,为了保障公共安全,严格满分教育,提高考试难度,加强重点管理。
四是坚持严格执法,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在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学法减分、满分教育中,坚持公开透明、程序正当、严格监督,做到记分要严格、减分要规范、教育要有效果,切实发挥好交通违法记分制度的教育引导作用。同时,严查严处弄虚作假、买分卖分、替学代学、考试舞弊等行为,对发现违法违规的,严格依法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