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矛盾难化解?临夏公安数次调节终“破冰”

来源:临夏州公安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6-07-24 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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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是守护基层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实公安机关“主防”责任的核心抓手,更是畅通民意渠道、化解群众急难愁盼、防范风险隐患于未然的关键举措。

针对此类问题,临夏公安推出“警调民安”专栏,用法治思路妥善化解邻里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事件回顾

近期,东乡县公安局果园派出所排查获悉,辖区村民马某与马某某因婚后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双方家属对立情绪严重,多次发生言语冲突,矛盾长期积压,存在激化风险。为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派出所联合村委会组建调解专班,采取“背对背”疏导、“面对面”协商相结合的方式,耐心倾听双方诉求,同步开展现场普法宣讲,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引导双方放下对立情绪,理性处置婚姻问题。

7月14日,双方自愿来到派出所签订调解协议书,承诺不再因此事相互争执、滋扰对方,依法依规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争吵辱骂、上门纠缠、肢体冲突等冲动行为,不仅无法化解矛盾,反而会让自身从纠纷当事人变成违法行为人。双方应当通过人民调解、法院诉讼等正规渠道理性厘清婚姻、财产等相关问题。遇事保持冷静,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守住法律底线,才能真正守护自身和家人的安宁。

01

民事层面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长期辱骂、骚扰对方,属于侵权行为,受害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如果面临家庭暴力风险,还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用法律手段隔绝侵害。

02

治安层面

如果采取当众辱骂、持续发信息骚扰、上门围堵纠缠、肢体推搡打架等方式泄愤,扰乱他人正常生活,公安机关可依法作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

03

刑事层面如果矛盾持续发酵,动手殴打他人造成轻伤及以上伤情,将会涉嫌故意伤害罪;长期公然侮辱、捏造事实诋毁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诽谤罪;反复纠缠、恐吓、滋扰对方及其家属,造成恶劣影响,还有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对个人、子女造成长远影响。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