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新语】你的互联网账号,不容“租”和“售”

来源:临夏州公安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6-07-20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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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一桩案例,一堂法治课。我们开设“案说新语”专栏,选取全州公安机关近期办理的真实案件,深度剖析违法诱因,解读法律条文,揭露隐藏的风险陷阱,引导广大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远离违法犯罪。

如果有人告诉你

有“崭新”的赚钱路子可以走

你会怎么做?

老铁!我最近发现了一个赚钱新路子!

来钱快,成本低,报酬日结。

真的吗?是什么业务?

新业务,只要把互联网账号出租、出售就可以!

听起来挺简单的,快教教我! 

醒醒!

这可不是什么“正经生意”这些生意的背后是违法犯罪的深渊!

案情回顾

Casereview

案例一:近日,广河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工作中发现马某利用个人QQ账号,在QQ群内发布推广广告,专门收集、招揽网民出租快手、K歌等互联网账号,再通过转租账号的方式非法获利。经办案民警进一步调查,发现马某对外出租的各类互联网账号,最终被不法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推广引流。

经询问,马某如实陈述了自己以出租互联网账号牟利的违法事实。7月14日,广河县公安局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马某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近日,临夏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在日常网络巡查中发现,卢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各类社交网络渠道,非法收购、倒卖各类互联网账号,严重破坏网络安全管理秩序,危害网络空间安全。

经询问,违法行为人卢某对自己非法收购、倒卖各类互联网账号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临夏市公安局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卢某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近日,积石山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在工作中发现,马某、代某利用个人QQ账号,在QQ群参与非法手机接码活动,出租网络账号,并非法获利。经调查,发现马某、代某对外提供个人信息最终被不法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推广引流。

经询问,违法行为人马某、代某如实陈述了自己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并牟利的违法事实。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警方提醒

1.犯罪分子为了行骗并逃避监管,有大量账号需求,这些租来或买来的账号,可能被用来发布违规广告、垃圾营销,更有可能从事电信诈骗、洗钱、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2.被卖出去的不仅仅是一个账号,也可能是你的实名身份。从表面上看,你只是出租、转卖了自己的互联网账号,实际上你可能在不知情的下成为了网络灰产的帮凶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在日常生活中

切勿将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号

支付账号、社交账号等

与个人信息安全息息相关的账号

买卖、租赁、出借给他人

请大家共同守护信息安全

保护好个人信息

拒绝成为网络犯罪的帮凶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