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索债勿越“界”

来源:临夏州公安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6-08-21 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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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是守护基层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实公安机关“主防”责任的核心抓手,更是畅通民意渠道、化解群众急难愁盼、防范风险隐患于未然的关键举措。

针对此类问题,临夏公安推出“警调民安”专栏,用法治思路妥善化解邻里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事件回顾

2026年7月24日,临夏县公安局尹集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辖区湛某因向马某上门索要施工尾款问题发生口角,进而发生肢体冲突,现场情绪十分激动。接警后,尹集派出所民警迅速赶赴并控制现场,避免冲突进一步升级。随后,民警将湛某与马某带回派出所开展调解工作。经耐心调解疏导,最终达成双方满意的结果。

01

施工之前,施工方与业主应签订书面合同从源头减少纠纷

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拒绝口头承诺,合同中须注明施工项目、总价款、预付款、尾款、支付时间等条款;明确验收规则,如若施工过程中出现瑕疵应优先整改而不是拒付全部尾款;从尾款预留一部分金额作为保证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再付清,兼顾双方;工程变更如尺寸材料,须书面确认,避免完工后扯皮等事项。

02

上门索取债务要合法与理性切勿升级矛盾

施工方上门索取债务要明确目的,仅限协商对账、洽谈还款等方案;经业主同意,施工方方可进入其住房内部;洽谈过程语言文明,不恐吓、不聚众、不骚扰;全程保留聊天、录音、等证据,沟通无果及时退出,转向调解诉讼途径。

03

施工方施工的物品在业主未结工钱的前提下该物品的物权不属于施工方

窗户、玻璃等一旦固定安装并入不动产结构,然后交由业主占有,即成为房屋附属不动产设施,物权即可转移至业主名下。施工方仅享有索要劳动报酬、工程尾款的债权,而不享有拆除、处置、损毁、破坏施工成果的任何权利。

04

业主拖欠施工尾款、存在履约争议不能作为施工方损毁财物的阻却事由

“民事纠纷不能阻却违法责任”,业主不结施工尾款属于民事责任范畴,施工方损毁财物属于治安违法甚至刑事责任范畴,二者不能抵消,需独立评价、分别处理。

05

施工方应合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施工方应收集合同、施工、交付、催款等证据,应与业主文明协商,施工方交付的工程确有瑕疵应及时整改,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书面协议,禁止滋扰入户。协商不成,施工方可向业主发送书面催告函,并向司法局申请人民调解,调解协议可申请司法确认。调解无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业主支付施工尾款及逾期利息等。切忌采取过激手段,否则不仅拿不到欠款,还将承担赔偿甚至治安、刑事责任。施工方拿到胜诉判决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实现债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添附取得物的归属】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自助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